1 公路用地
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米。供公路修筑路基和排水系统,设置防护设施和服务设施,以及供公路修筑和养护取土、弃土、路侧绿化等使用的土地。
公路用地是根据国家征用土地的法规征购的。征购土地量是依据路线的技术条件确定的,同时考虑名胜古迹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因征用土地对附近工矿企业、农牧业的发展、商业活动、人民生活和社会交往所产生的影响。公路用地的最小宽度为路基坡脚(挖方地段为坡顶)间宽度加两侧排水沟、取土(或弃土)用地,以及栽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具体应视路幅、路肩度、路基填土高度(或开挖深度)、边坡坡度,以及土质和取土、弃土方法,排水系统和路侧发展要求而定,一般难于作出统一的规定。
对于具有两幅车行道的八车道高架高速公路的用地宽度,建议采用52.4米(172英尺),如果这种道路的一幅车行道架设在另一幅车行道之上(双层分向行驶的高架道)时,则用地宽度建议为33.5米(110英尺)。这些建议用地宽度,不包括匝道的用地。匝道用地应视互通立交的具体设计来确定。为了进行路侧美化和控制交通噪声而设置绿化带、石景或隔障等,需要置备路侧用地,美国规定在车行道边线之外至少应留足 9米(30英尺)。至于在沿线适当地点设置服务场所(包括存车坪、休息厅、小卖部、邮电所、卫生设施等),每一处的用地面积大致为0.4~1.2公顷。
中国的公路用地在1949年以前没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 9月颁布了《公路留地办法》,对公路用地明确规定:国家公路和省级公路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和公路两旁侧沟外,还应在每侧至少保留1米宽作为养路取土用。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1.0.6条规定:“1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2 公路用地范围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是带征道路用地。没有什么划分依据和比率,看你的土地占地的实际情况而定。比如你的土地沿公路长有20米,征地红线向道路推后10米,那么带征土地就是200平方米。这200米土地虽然不在你的宗地范围内,但事实上别人已经无法使用该块土地,所以你必须在征地时一并征去并缴纳相关费用。类似的还有带征航道用地等。
3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是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列为“其它道路用地”。
一、公路用地:指现有供公路使用之土地及依本法第九条编定预供公路使用之土地。 二、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宽度及为使路基稳定所形成填挖土之边坡。
三、路基边缘:指路基坡脚或坡顶之边缘。
四、路肩:指路基有效宽减除车道宽及行车分隔设施宽所余两侧之路基面。
五、路肩内侧与外侧:路肩与车道衔接之一侧为内侧,另一侧为外侧。
六、弯道内侧与外侧:公路曲线部分近圆心之一侧为内侧,远圆心之一侧为外侧。
七、路拱:指公路横断面之曲线。
八、路面:指承受车辆行驶部分,在路基上以各种材料铺筑之承受层。
九、行车分隔设施:指在公路路幅内,为区分车道或导引行车所设之设施。
十、使用人:指在公路用地内挖掘、埋设或附挂设施之公私机构或法人。
广场用地是指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公共停车场库用地是指供社会(包括公用车辆和私人车辆)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3.2 道路广场用地性质
广场属于全民共公用地。是集休闲、集散、晨练、交流于一体的市民文化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