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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


      1.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定义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1.2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地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其中搬迁过渡期补偿较好了解,就是拆迁开始到入住新房期间,给予您的住房补贴和搬家费等等。而房屋补偿和附属物补偿的计算方法相对比较难弄清楚。在当家作主网有详细的解析和计算方法讲解,在这里将三类都给大家普及一下。

      1.3   拆迁房屋补偿的形式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分别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附: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二)拆迁非本村籍的外来人员的居住房屋。 三、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1.4   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拆迁人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本村户籍人口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 非本村户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迁区域的被拆迁人每户可享受拆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拆 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并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1.5   青苗补助费


      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种类划分与各类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定价。

      2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2017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2.1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2.2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2.3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2.4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2.5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2.6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2.7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8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2.9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2.10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2.11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2.12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2.13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2.14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2.15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3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流程


      3.1   一、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会将拟征地告知当做征地公告,在征地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就强征农民土地,这是属于违法征地,被征收人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

      3.2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经常将量地、量房确认单与补偿款的数字放到张纸上让被征收人签字,签完就认为你认定这个补偿了,当事人签字时一定要看清楚。

      3.3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很多当事人往往忽略这个听证权,要知道这里听证的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这两个因素几乎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重视。

      3.4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3.5   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拆迁项目的审批至少是省级政府审批,征收基本农田或征收土地达到一定面积须经国务院审批,因此,一些地方政府拿出市里边审批的文件就开始征地,则属于违法征地。

      3.6   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公告很关键,一般会告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建议被征收人在看到公告的时候,可以拍照保存。

      3.7   七、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这里,各地可能就有一些地方政策,比如嫁出去的女儿、刚生的娃娃、上门的女婿等等不能享受补偿、安置政策之类的,遇到这种特殊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

      3.8   八、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3.9   九、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3.10   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征收人在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一定要在公告期满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如果什么事情都不做,而不交出土地,原则来说,政府是可以在催告后申请法院进行强制征收的。

      3.11   十一、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