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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基本农田罪

破坏基本农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   破坏基本农田罪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可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破坏基本农田罪案例


      2.1   [案情介绍]


      2012年10月份, 涟水县岔庙砖瓦一厂与百子村丁李组农户丁安成、丁安中签订《取土买卖协议书》,还有其他7户虽然未签订合同,但享有《取土买卖协议书》中的同等条件,计划取土总面积12.5亩, 取土深度0.5米,每亩给群众补偿750元。 10月14日百子村丁李组部分群众向岔庙镇国土站举报岔庙砖瓦一厂的取土行为。当即, 岔庙镇国土站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调查,发现岔庙砖瓦一厂正动用挖掘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大量取土,立即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砖瓦一厂的法人代表杨某拒绝在送达证上签字,拒绝接受国土站工作人员的调查,并继续强行取土。10月15日,国土站工作人员继续责令该厂停止取土,并现场勘测,岔庙砖瓦一厂共在三块地上取土,每块地面积分别为3.36亩、1.47亩、7.9亩,共计12.73亩,平均深度0.6米。在多次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县国土局于10月19日派人到现场调查,并再次书面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厂仍继续强行取土,10月20日局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调查,发现仍在取土,已造成17.93亩土地耕作层严重破坏。

      2.2   [处理结果]


      县国土局认为,岔庙镇砖瓦一厂在该镇百子村丁李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大量取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查处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县公安局已将此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公诉,同时对当事人也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在本案中,杨某依据与群众签定的取土协议,在基本农田内大量取土,在取土过程中,县乡国土部门多次到现场停工都未果,找其调查时又拒不出面接受调查,对执法人员采取软抵抗,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局将依据《江苏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查处暂行办法》第14条:“涉嫌土地犯罪移送案件经处理后,依法应当继续实施行政处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待作出刑事处理后,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复垦,恢复种植条件。

      2.3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破坏耕地案件。岔庙砖瓦一厂老板杨某为了取得土源制砖,不惜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大量取土,造成17.93亩耕地耕作层严重破坏。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

      数量较大,这是一个定量的问题。究竟毁坏耕地面积多少才属于“数量较大”。在《刑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但2000年6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3条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该《解释》的出台,给我们在定量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土地大量毁坏。这是一个定性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这方面的规定,是以是否破坏种植条件为先决条件。二是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哪种违法行为,只要破坏了种植条件,都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本案在移送公安机关时,也遇到了破坏种植条件的认定问题。在移送公安机关时,要我局出具法定机构的认定种植条件破坏的鉴定结论。可是土地管理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最后我局请县土肥站工作人员到现场做鉴定,并出具了一份证明:被取土地块的耕作层、亚耕层及心土层部分被取走,已造成有机质大部损失,理化性状较差,局部返盐死苗现象发生。当公安机关依据此证明将此案移送县检察机关时,检察机关认为这份证明没有法律效力,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我们将在1982年全县土壤普查时编撰的《涟水县土壤志》,提供给检察机关,该书明确规定了岔庙镇百子村丁李组的耕作层、亚耕层、心土层等的厚度,以此为依据检察机关才立案受理。


      3   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处罚


      三水法院对首例非法占用农地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悉,2013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在未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对其承租的部分农田以覆土、覆沙及水泥硬底化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随后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水政)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非法施工、还原耕地并接受处罚,但罗某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最终经公安机关致电后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罗某的违法行为共造成5.108亩基本农田原有的功能彻底丧失,耕作层土壤已完全破坏消失,综合功能已无法达原有水平,性能已被永久损坏。

      三水法院认为,被告罗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并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据此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判决法官表示,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商业、城市建设等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剧增,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违法用地如滥占耕地建房、将农用地非法改作他用等现象屡有发生,因此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以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