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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基本农田

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1   最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全文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1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1.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1.3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1.4   4 总则


      4.1 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4.2 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兼顾相关部门规划,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

      4.3 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

      4.4 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4.5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

      4.6 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1.5   5 建设目标


      5.1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5.2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

      5.3 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5.4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

      5.5 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1.6   6 建设条件


      6.1 基础条件

      6.1.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3 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6.1.4 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6.2 建设区域

      6.2.1重点区域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

      3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县.

      6.2.2 限制区域

      1  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

      2  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3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星为耕地的区域;

      4  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5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6.2.3 禁止区域

      1  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

      2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

      3  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

      6.2.4 涉及滩涂开发、湿地开垦、围海造田等区域,应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并获得批准.

      1.7   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工程体系详见附录A.

      7.1.2 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

      7.1.3 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

      7.1.4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

      7.1.5 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

      7.2 土地平整工程

      7.2.1 土地平整工程是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总称.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7.2.2 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实现耕作田块集中,田面平整.

      7.2.3 耕作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土壤理化指标应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7.2.4 田块规格和平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田块面积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200亩,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100亩;丘陵区水平梯田化率应不小于90%.

      7.3 灌溉与排水工程

      7.3.1 灌溉与排水工程是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7.3.2 通过实施灌溉与排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

      7.3.3 完善灌排体系,充分利用水资源,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6;灌溉保证率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于50%,水田应不低于70%;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予70%,水田应不低于75%.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

      7.3.4 排涝标准应不低于10年一遇.

      7.4 田间道路工程

      7.4.1 田间道路工程是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它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

      7.4.2 通过实施田间道路工程,构建便捷高效的田间道路体系,使田块之间和田块与居民点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方便的生活需要.

      7.4.3 道路通达度平原区应不低于95%,丘陵区应不低于80%.

      7. 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7.5.1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是为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减少污染、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7.5.2 通过实施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预防和减少农田的自然灾害,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保障农田生态系统安全.

      7.5.3 农田防洪标准应不低于20年一遇.

      7.5.4 风害区农田防护面积应不小于90%.

      7.6 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是除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要求详见附录B.

      1.8   8 建设程序


      8.1 建设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或年度建设计划.

      8.2 基础调查

      8.2.1 应用年度卫星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最新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础数据,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级和生态地球化学背景等.

      8.2.2 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调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种植结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3 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8.3 可行性研究

      8.3.1 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8.3.2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项目建设背景、立项条件、水土资源状况、新增耕地来源、环境影响、规划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环境评价,分析其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8.3.3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申请材料,提出立项申请.

      8.4 规划设计

      8.4.1 在批复立项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设计,确定规划方案和工程布局,明确各类工程建设内容与标准,设计确定各级工程的技术参数和结构尺寸,计算各类工程量,按照相关预算定额标准进行投资预算,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材料.

      8.4.2 开展规划设计和预算成果评审.

      8.5 实施方案

      8.5.1 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成果,制定施工组织方案,选定主要工程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明确控制性工期和进度安排计划.

      8.5.2 明确土地权属调整的范围、原则与程序,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5.3 明确工程管护和固定资产移交的原则,说明管护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程类别制定管护措施.

      8.5.4 开展实施方案成果评审.

      8.6 实施管理

      8.6.1制定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

      8.6.2 项目法人制定现场管理制度,做好分工协调;落实多部门共建机制,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8.6.3 监理单位代表法人负责施工控制,制定施工进度、资金、质量和安全等控制计划,落实控制措施,对可能偏离施工计划的影响因素提出应对预案.

      8.6.4 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做好招投标、合同管理、公告等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8.6.5 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对因规划、设计或施工计划调整引起的重大变更应进行论证.

      8.7 验收

      8.7.1 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终验,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室内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验收.

      8.7.2 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权属调整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后期管护措施等.

      8.7.3 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设计变更、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再由项目承担单位初验并提交验收申请后,由立项单位组织验收.

      8.7.4 涉及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8.7.5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地质量评定.

      8.7.6 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8.8 后期管护

      8.8.1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

      8.8.2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由管护主体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8.8.3 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的要求,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进行编号,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

      8.8.4 开展提升地力等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9   9 公众参与


      9.1 明确公众参与的阶段及其主要内容,落实公众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确保公众参与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9.2 充分尊重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群众全程参与.

      9.3 通过公众参与,确保规划设计、实施、权属调整等符合当地实际;实行多方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

      1.10   10 权属管理


      10.1 依照土地调查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形成满足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发证需要的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编制权属调查成果.

      10.2 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合理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产权主体的土地尽量集中连片,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生产创造条件.

      10.3 建成后应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士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并与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

      1.11   11 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11.1信息化建设

      l1.1.1 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完善定期报备制度.统筹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即时动态的管理.

      11.1.2 建立信息员制度,定期进行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

      11.1.3 鼓励采用其它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11.2 档案管理

      11.2.1 应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11.2.2 应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档案管理.

      1.12   12 绩效评价


      12.1 绩效评价包括建设过程评价和项目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评价、实施管理评价和实施效果评价等.

      12.2 建设任务完成评价主要是对建设规划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的评价.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权属调整成果、后期管护措施等.

      12.3 实施管理评价主要是对实施管理的程序、制度、组织等执行和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具体内容包括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和保障体系完备情况、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公众参与情况、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情况等.

      12.4 实施效果评价主要是对建设成效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和生态效益评价.

      12.5 建成后1~3年内开展项目后评价.

      12.6 评价方法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12.7绩效评价分析成果应作为相关管理与考核的参考因素.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按照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划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见附表A.1.

      A.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建设要求

      B.1 土地平整工程

      B.1.1 土地平整应实现田块集中、耕作田面平整,耕作层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B.1.2 平原区以修建水平条田(方田)为主,丘陵区以修建水平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

      B.1.3 平原区条田长度以200m~1000m为宜,南方平原区以100m~600m为宜;条田宽度取决于机械作业宽度的倍数,以50m~300m为宜.梯田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长度以100m~200m为宜.田面宽度便于中小型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B.1.4 应因地制宜进行田块布置,田块长边方向以南北方向为宜;在水蚀较强的地区,田块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布置;在风蚀地区,田块长边与主害风向交角应大于60°.

      B.1.5 水田区耕作田块内部宜布置格田.格田长度以30m~120m为宜,宽度以20m~40m为宜;格田之间以田埂为界,埂高20cm~40cm,埂顶宽15cm~30cm为宜;水田区格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3cm;旱地区畦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5cm;当采用喷、微灌时,畦、格田内田面高差应不大于15cm.

      B.1.6 梯田区士坎高度不宜超过2m,石坎高度不宜超过3m.在易造成冲刷的土石山区,应结合石块、砾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质粘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土质埂坎;在土质稳定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宜采用石质或土石混合埂坎.

      B.2 灌溉与排水工程

      B.2.1根据不同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水和承压水,做到蓄、引、提、集相结合,中、小、微型工程并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B.2.2 按照整治规模、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合理布局各级输配水渠道.各级渠道应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过路有桥、运行安全、管理方便.积极开展用水计量、控制等自动化工作.

      B.2.3 应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减少输水损失.采用灌排合一渠沟时,宜采取全断面硬化;排水沟位于山地丘陵区及土质松软地区时,应根据土质、受力和地下水作用等进行基础处理.

      B.2.4 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类型、灌溉规模、灌水方法及经济效益等因素,参照表B-1确定.南方水稻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按抗旱天数表示,单季稻项目区可取30d~50d,双季稻项目区可取50d~70d,经济较发达地区可按上述标准提高10d~20d.

      B.2.5旱作区农田排水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B.2.6在干旱、半干旱或其他少雨地区,农田防洪采用20年一遇3h~6h最大暴雨.与防洪堤或挡潮堤相关的建筑物,其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堤防的防洪标准.

      B.2.7季节性冻土深度大于10cm的衬砌渠道以及标准冻深大干30cm的建筑物工程应进行抗冻胀设计.暗渠(管)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冻深,管道系统末端应布置泄水井,支渠以上渠道系统的末端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水闸.

      B.2.8在水源地势低无自流灌溉条件或采用自流灌溉不经济时,可修建泵站.泵站、机井等工程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

      B.2.9 灌排渠系建筑物布置应选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区,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并尽量采用联合建筑和装配式结构.建筑物基础底面应埋设在设计洪水冲刷线50cm以下.

      B.3 田间道路工程

      B.3.1 田间道路工程的布局应力求使居民点、生产经营中心、各轮作区和田块之间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力求线路笔直且往返路程最短,道路面积与路网密度达到合理的水平,确保农机具到达每一个耕作田块,促进田间生产作业效率的提高和耕作成本的降低.

      B.3.2 田间道路工程在确定合理田间道路面积与田间道路密度情况下,应尽量减少道路占地面积,与沟渠、林带结合布置,避免或者减少道路跨越沟渠,减少桥涵闸等交叉工程,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率.

      B.3.3 田间道路面宽度以3m~6m为宜,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的田间道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具有农产品运输和生产生活功能的田间道路面宜硬化;田间道路基高度以20cm~30cm为宜,常年积水区可适当提高;在暴雨集中区域,田间道应采用硬化路肩,路肩宽以25cm~50cm为宜.

      B.3.4生产路路面宽度宜为3m以下,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的生产路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生产路路面宜高出地面30cm,生产路宜采用砂石、泥结石类路面、素土路面.

      B.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B.4.1结合整治区实际情况,应布置必要的农田防洪、防风、防沙、水土流失控制等农田防护措施,优化农田生态景观,配置生态廊道,维护农田生态系统安全.

      B.4.2 根据因害设防原则,合理设置农田防护林.农田防护林走向应与田、路、渠、沟有机结合,采取以渠、路定林,渠、路、林平行;树种的选择和配置,应选择表现良好的乡土品种和适合当地条件的配置方式.

      B.4.3以小流域为单元,采用谷坊、淤地坝、沟头防护等工程措施,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B.4.4坡面防护工程布局要根据“高水、高蓄、高用”和“蓄、引、用、排”相结合原则.合理布设截水沟、排水沟、沉沙池等坡面水系工程,系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构成完整的坡面灌排体系.

      B.5其他工程

      涉及到其他工程,应符合相关规定.

      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

      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是实现耕地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目标,促进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机统一的有效抓手,也是贯彻新型资源观和新型资源管理观,推动土地利用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能够有效解决耕地分割细碎、水利设施短缺、质量较低和农田环境恶化等问题,增强农业抗灾能力,提高粮食综合产能,既可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又可以加快推进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的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还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与宜居家园建设。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建设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国务院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三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千方百计做好工作,全力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3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一、制定《通则》的目的和意义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战略部署提供技术支撑。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多次强调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近年来,国务院批复了多个相关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已成为国家战略部署。《通则》的发布与实施,实现了全国技术标准统一,解决了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对全面规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二)是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本要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15.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通则》的制定和出台,也是贯彻落实上述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高质量完成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本要求。

      (三)是顺利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各级地方,目前,各相关部门都有各自的行业标准,许多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标准。编制科学合理、实用可行的通用性、基础性国家标准,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各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利于从国家层面规范各项相关建设工作,做好各部门、上下的衔接协调和同口径统计,有利于“规划标准统一、资金渠道不变、相互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进整合、共同完成目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式的有效落实。

      二、《通则》的编制过程

      2012年7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部际协调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等相关部门编制《通则》,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2013年1月2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通则》列入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在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多次沟通,立足国家层面,求同存异、达成共识。编制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和要求,在认真总结多年来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高产农田创建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成了《通则》(送审稿)起草工作。2013年7月,《通则》(送审稿)通过了全国国土资源技术标准委员会审查。经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协调和修改完善,完成了《通则》(报批稿)。

      2014年5月6日,《通则》通过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

      三、《通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通则》全文共分为9章32条和3个附录,其中核心部分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等6个方面,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遵循规划引导,因地制宜,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维护权益和可持续利用5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相关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要求,确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3类区域。明确了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提出耕作层厚度、田间道路通达度、农田防护面积比例、田间基础设施使用年限等一系列量化指标要求,还对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地力等级提出要求。对土地权属调整、地类变更管理、验收与考核、统计、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提出要开展耕地质量和地力等级评定及动态监测评价,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还提出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基本农田、开展土壤培肥和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工程管护等建后管护与利用等方面要求。

      (二)主要特点。

      一是综合多个部门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要求及地方实践经验,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性、通用性国家标准。《通则》是在认真总结相关部门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要求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的一般要求,重点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建设内容,以及科技应用、建后管护等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指标,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范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对指导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明确依据规划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建设区域科学合理。《通则》明确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依据相关规划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实行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因地制宜、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是强调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则》明确提出要求要切实保障农民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要求在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在建设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协议;建设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四是注重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利用并重,确保长久发挥效益。《通则》把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作为重点的同时,注重对建后的管护利用,明确规定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要求通过土壤培肥、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加强工程设施管护、加强地质灾害等灾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

      五是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的上图入库。《通则》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管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目标;依托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全面报备建设信息,实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上图入库”和部门共享,做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全面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及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情况,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据介绍,下一步,各部门将共同做好《通则》的宣传和培训,抓紧开展高标准农田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评价“首”、“尾”两个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同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制定与国家标准衔接的行业标准;指导各地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的地方标准。构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个层级相辅相成、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