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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全文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1.1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1.2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1.3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1.4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2   山西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临汾市建设用地复垦整合试行办法》(临政办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

      2.1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临汾市建设用地复垦整合试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乡(镇)、街道办应组织村集体经济落实占补平衡措施。

      城市规划区内应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外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并根据实际撤并村庄。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本市中心城区内不再审批单户宅基地。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或者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房屋。双方应当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买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他用的,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2.2   二、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宅基地审批条件

      1.地块条件:

      ①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符合村镇规划;

      ③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不影响交通、水利、通讯、电力等公共设施;

      ④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可利用地不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2.申请户条件:

      ①以依法登记的独立户口为单位,以合法的村民户口簿中户主为申请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用一处宅基地。

      ②出租或赠与他人属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或擅自改变为生产经营用途的,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③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户口虽已迁入,但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④申请前不同意与本村集体或本村农户签订批新让旧的协议,并未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⑤对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农村村民旧宅基地,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城市市区符合城市规划的,经依法处罚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

      根据《山西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我市农村实际,新批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城市规划区内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程序

      1.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写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大会讨论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有限的宅基地指标安排给符合条件且最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农户,并将分配安排情况在各村内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为10天。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所、镇村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还需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3.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及时张榜公布。

      4.新批宅基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村组张榜公布意见;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③审批表;④图件及相关证明。

      5.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在国道及省、市、乡(镇)主要道路两侧及风景旅游区建设商贸城或住宅。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7.宅基地放线。

      2.3   三、建立台帐,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各乡(镇)、街道办要尽快建立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台帐,并以此作为宅基地审批的主要审查依据。台帐以户(以派出所户口登记为准)为单位,准确反应出农户拥有宅基地的坐落、数量、人均占有面积和利用现状,为宅基地的管理和审批提供科学、详实的基础依据。要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台帐积极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合理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不启动此项工作的村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不得安排该年度宅基地指标。

      2.4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村民签定合同,确保按期交出旧宅基地。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擅自转让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派驻国土资源所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执法巡查制度,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应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