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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章建筑新政策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   农村违章建筑新政策2017


      1.1   一、基本概念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1.2   二、农村违法建筑表现形式及其性质


      1、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

      (1)、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2)、本村村民或者本村村办企业,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1.3   三、建造违法建筑的行政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③可以并处罚款;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4   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行政机关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证(非必经程序)。

      ①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②听证内容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6)、审查和决定。

      (7)、决定处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8)、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9)、结案。

      1.5   五、违法建筑建房人权利的救济途径


      (一)违法建筑在被行政主管机关定性之前,依法应受到保护

      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就违法建筑而言,在被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之前,已经被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实际控制着,因则违法建筑的所有人享有着对该违法建筑的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任何部门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前,私自强制拆除,必然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有要求私自强拆行为人给予补偿。

      (二)违法建筑的拆除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拆除都是可以抵制的。

      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应严格核查拆除单位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对自己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如拆除单位未按照程序进行拆除,所有权人完全可以拒绝违法拆除。同时,拆除单位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推进与自己利益关系的工程进展等目的,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只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申请复议的权利等等,必然可以使拆除单位的进展放缓,这样就能为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争取得到谈判、补偿的机会。

      2   农村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政策


      2.1   第一:认定。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2.2   第二、处理。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3   农村违法建筑拆除政策


      3.1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3.2   第二步,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威逼利诱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调查的话,比如如果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处理等等。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注意: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3.3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错过听证。

      3.4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这个程序,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看到没有,没有签收照样可以对你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你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强烈建议你千万不能再错过了,否则事实上政府部门认定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是违法的,但你要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个程序的话,那么政府处罚你错了也变成是对的了。

      三是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迁户两点: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网上或者书店中看到的法律条文,也不是某个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更不是法律课堂上的理论讲解。甚至可以这样说,同样是律师,如果他不是专业从事拆迁的律师,对拆迁业务来讲,这位律师也是外行,就别说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临时下功夫苦读熟读拆迁相关法律的拆迁户了。我们每个月都能接触到拆迁户自己照猫画虎式的进行维权到无法操作时向我们求助的情形,更糟糕的是90%以上这种情形我们也无能为力了,原因就是他把法律程序操作的已经不可挽救了,由于时间的原因,我无法一一罗列他们的错误之处供大家借鉴。我只想对这样的人说,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当儿戏当自己法律水平的试验品。第二,最好聘请外省律师。这个不是外地律师水平高的问题,而是拆迁都是当地政府主导的,当地律师往往会受到干预。如果聘请外省律师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个问题。具体聘请外地的哪个律师,我给不了你很好的建议,这个需要你自己去睁大眼睛去选择。

      四是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从目前的状况来讲,我们认为,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只要在两年内没有被查处,都不能轻易的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拆迁的时候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