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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农村股份制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为主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而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

    1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农村股份制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为主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而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 
    农村股份制是个新鲜事,是为了使巨额的农村集体财产能增值,农民生活能有长久保障而想出来的。
     有学者称:股份制改革较好地解决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更好地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城郊农村劳动力因国家征地建设而产生的去、留矛盾,促进农村的分工和农村朝着城市化的方向发展;有效地组织和筹集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有利于政企分开,改变过去村干部包揽过多,行政干预过多的现象。
    具体的可以参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中的第二十六条。

    谈到农业企业的发展时,谭伦蔚代表指出,这需要解决资金和人才两方面的问题。对于资金问题,谭伦蔚代表表示:“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处于最低端,资金流向是逐利,能够放给央企不会放给国企,能够放给国企不放给民企,能放给民企不放给合作社。”

    谭伦蔚:股份制是农村土地流转的稳定方式

    谭伦蔚代表认为,原来农村合作信用社方面有2-5万元对农户的信用抵押贷款,而其他的银行基本上是采取封闭的态度。“商业银行只是在当地吸引资金,然后把资金流向北京和上海,不会留在本地。”因此,谭伦蔚代表建议加大农业投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倾斜和支持,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财政贴息贷款,缓解资金压力。

    对于人才问题,谭伦蔚代表表示:“想要留住人才比较困难。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需要解决的是人们的观念问题,其次才是资金的问题。”谭伦蔚代表认为,如果鲤鱼跳龙门的观念不更新,人才问题就很难解决。打造职业农民对做好农村土地流转至关重要。

    “我们依附于农村土地上所有的行为都必须要给农民带来利益两个字,无利不早起。倘若没有利益的合作,单方面大企业想占小企业、小企业想占农民家门前的那三尺硬土,你想跟我土地流转,我在土地上没有获得利益,第一年我给你,第二年你把土地做好我就要回来。为什么我们要股份制?因为股份制是给自己打工,所有合作不能排除利益两个字。”谭伦蔚代表指出。

    2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法律地位

    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组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以原生产队为单位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这种股份组织的特点是以原生产队的土地资产折价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社。约占全市股份社(分公司)总数 30% 。
    (二)以原经济社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社(分公司)。这类股份组织的特点是以原经济社及属下生产队的土地资产折价入股建立股份制,约占全市股份社总数 70% 。
    (三)以村委会为单位组建集团公司或有限公司。这类股份组织特点是以村委会属下各经济社或经联社土地资产折价入股组建而成。这些股份组织占全市村委会总数 67.9% 。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三个“三农”报告,其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盛华仁所作的《关于检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报告谈到,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还存在很大问题,这方面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农民反应强烈。多数地区的失地农民仍然仅能得到一次性的补偿安置费,这笔钱花完后,农民生计将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有待进一步落实。这个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随着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逐渐显露,矛盾突出。这些矛盾,又较集中地表现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上。目前正在一些地方兴起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被认为是改革开发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革命,农民或农村生产力的第二次解放。

    3   浙江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随着中国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加快推进,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的局限性已经逐渐显现,土地要素不均衡配置,劳动力要素加速迁移,造成了农村土地低效率利用。在土地市场日益发育、土地价值逐步凸显的背景下,农民集体对还权赋能、实现集体土地价值的愿望日趋强烈。2011 年11 月22 日,在“城乡统筹发展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学术年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表示:要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凡有条件的农村,鼓励实行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股份制改革是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一种主要制度创新模式,是解决大量村集体固定资产分配和收益的积极有效的方式,是土地规模经营流转的创新模式。实施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成立股份合作社,可以使农民对集体资产享有充分的股权,体现农民作为成员的财产权益,通过完善和强化土地用益物权,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最大化。
     
      土地股份制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农民自主建设制度与政府政策引导合力作用的结果。而土地股份制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中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土地股份制改革的需求模式也不同,应该实行多样化。浙江省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实施较早,在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从改革试点到全面推广,在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镇化、工业化并带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研究小组在2012 年3 月份以来开展了大量实地调查研究,主要包括多途径、多方面搜集浙江省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方面的政策文件;到省政府政策研究室、省政协、省农办、省农业厅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小型访谈会形式调研;到宁波鄞州区、金华义乌市、杭州余杭区等地区以职能部门小型访谈会和典型村庄群组访谈形式调研;2012 年8 — 9 月,在杭州余杭区和萧山区,选择实施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村庄,以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农户土地股份制实施情况和风险认知情况调研,涉及10 个村庄,共获得271 份有效问卷。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浙江省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起因、发展阶段、改革形式、股权设置、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的主要做法,以及改革的特点、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解决的策略等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