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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用于土地确权申请资料之一。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1   土地确权申请书怎么写


      土地确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2   土地确权申请书格式范文


      2.1   土地确权申请书(一)


      申 请 人:xx县xx镇xx村A、B、C三村民组全体村民(村民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XX,男,汉族,1943年12月22日生,农民,X人,住X

      被申请人: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村委会主任。

      申请事项:

      依法确认XX大坝所占270亩耕地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XX大坝于1976年冬开工建设,1978年冬竣工,1979年开始投入使用。大坝四至边界为:北至XX,南至XX,东至XX,西至XX。大坝圈占总面积270余亩,占用的土地属于A、B、C三村民组所有。该大坝属于小型水利工程,尚未达到水利部门备案的小二型水库的级别,主要发挥XX村小范围的防汛抗旱和蓄水灌溉功能。1998年在原XX乡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申请人对大坝进行了防险加固,并在水塘中间筑成了一条由东向西的大坝埂,又在水塘的南方塘中筑起了一条由南向北的堤埂,将大坝水塘一分为三。大坝水塘的日常维护管理均由申请人承担。从1979年大坝建成投入使用到2005年国家统一免征农业税费期间,大坝占地范围内270余亩耕地所产生常产、统筹、提留等征购任务均由XX村X、X、X等九个受益村民组承担。2004年冬被申请人在未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所有者身份、发包人名义将水塘发包给他人从事渔业养殖。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被申请人将水塘分割成各自粗养鱼塘、精养鱼塘、鱼苗塘和商品鱼塘。整个水塘变得面目全非,早已失去防汛抗旱和蓄水灌溉的功能,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作为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处分权和受益权。为此申请人多年来一直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害,将大坝水塘地经营管理等各项权利交还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总是以其为大坝水塘的所有权人予以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二、主要理由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关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形式。在这一体制下,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有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替。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有一部分村、村民小组在规模和范围上做了调整,但总体上,村、村民小组还是基本上保持了原体制下的生产大队、生产队所对应的土地所有关系。申请人XX、XX、XX三村民小组由原来的三个生产队演变而来,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时并未打破原生产队的界限,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均承继了原各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XX大坝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关系在这一历史沿革过程中并未发生改变,仍分属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理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保护申请人的既得利益。而不能居高临下,强行将上仓大坝占为己有,无视申请人利益的存在。

      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宗土地的权属关系,特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X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0一六年x月x日

      2.2   土地确权申请书(二)


      申请人:黄乾合  男  现年81岁  涟源市白马镇庙边村新建组人 身份证:xxxxx  联系电话:1537xxxxxxx

      被申请人:白马镇庙边村村委会。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新建组原庙边小学与申请人居所相邻处一弧形土地(约2㎡)使用权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我建房居住于此;按照当时的农村习俗惯例,屋前屋后近在咫尺的“方寸之地”则成为该房屋的附属用益物权,一则利于房主堆置农用物件,二则房主家禽放养时不利于集体及他人耕种。因此,自然而然地成为该房主的农村自留地(按六七十年代称之为自留地)。

      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原庙边大队”占用新建组集体土地毗邻我住处三五米处修建了庙边小学;其中也包括了我的部分自留地(注:当时村与组约定:学校后面檐水滴水沟之外地段属于新建组集体土地)。校舍右侧前段以挡土墙与我家隔开,后段部分的小道与及小道内侧“弧形”自留地(约2㎡)属于我的住房附属物;挡土墙未能延伸至终端盖因如此。

      该弧形土地(约2㎡,下同)位于我屋后通道内侧,距离我家约2-3m处。从房屋落成迄今皆由我在使用与耕种。

      本组邻居杨柏春于2015年2月4日取得了“原庙边村小学”房屋的所有权;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重新桩界了转让物的边界范围。(见附件图)

      若按照杨柏春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及所圈定的边界范围:

      ①我屋后拾阶而上经由学校后面平地或左或右侧沿水塘绕学校通往外界田头地间的出行小道;(无局限的通行空间)

      ②小道内侧弧形土地;

      ③学校后面滴水沟之外的坪地。(平时新建组村民通行、物体堆放集散之用)

      上述之①②属于我个人权益,

      上述之③属于新建组集体土地;

      上例皆圈定在内,概由杨柏春支配与所有。此行为显然侵害了申请人个人及新建组集体的利益!

      虽然我没有官方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拥有上述之②弧形土地的权属(若有,该证据也应在村委会留存),但村委会也同样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上述之②、③属于原庙边学校的产权!

      但可以肯定的是该土地近五十年以来一直由我耕种与使用,这是众所周知的既成事实!而且,我耕种的历史也远早于原庙边学校的落成。若按农村习俗惯例,该土地的用益权无疑是我!理由如下:

      在我国第四次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过程中,仅针对耕地(水田)承包进行了登记、丈量、桩界、造册等。山地(旱地、山林)的承包则以村民原自留地及集体山地按户按人口所得份额为依据进行分配;由于环节复杂,操作繁琐并未进行细化的丈量、桩界、记录等。

      换言之,任何一个村民承包权属范围内的山地具体边界在相关文书资料中无法明细的体现出来,只能按照既成事实与村民已认同的分配方案及当地习俗惯例来认定。这就是说没有文字证据充分体现该“弧形地块”归属于我的原因之所在。

      因此,该“弧形地块”并非我之后非法占有,而是由六十年代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自留地”转化为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承包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小道内侧“弧形土地”如同其他农村土地性质,皆属我的承包使用权范畴,是国家赋予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该“弧形土地”是属于我的承包地?或属于庙边学校的产权?抑或属于不能确定权属的国有土地?敬请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行确权处置!

      此致

      申请人:

      2016年x月x日

      2.3   土地确权申请书(三)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

      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10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习xx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6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