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土地

青海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推进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推进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整治,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废弃工矿区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投入的土地整治项目(不包括中央直接投资的重大工程),适用本办法。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

      第四条 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整体推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管和验收;省级土地整治机构负责项目的技术研究、标准和规程制定、设计审查、实施督导、验收等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对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进行考核和信用评定。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申报、实施协调和监管、验收等相关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选址、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为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项目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二)具有项目实施所需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四﹚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五﹚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拟定年度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对审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勘测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可研费用达到招标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编制单位。

      勘测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专业类资质。勘察和测量分别实施的,工程测量单位应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

      可行性研究、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应具有土地规划乙级以上资质、水利行业(灌溉)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环保、城建、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初步论证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下达立项批复。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立项和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可授权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论证的意见和报请审查的文件;

      (二)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查的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2000 实测的土地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五)水资源论证批复;

      (六)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实施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批准,应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停止办理土地权利转移、抵押等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估算设计费用达到招标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与预算,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制,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设计与预算逐级上报至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土地整治机构组织专家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投资。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与预算报审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查的文件;

      (二)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查的文件;

      (三)项目设计与预算文本;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2000 实测的土地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单项工程规划图及相关设计图;

      (五)项目土地清查报告,工程勘察报告;

      (六)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同意项目设计的意见;

      (七)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八)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位置、新增耕地面积和经批准的工程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它的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项目变更后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变更后的方案、费用及工期经济合理。

      3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公告和审计管理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土地整治机构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行使项目法人职能,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进行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

      第十九条 项目相关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或工程建设项目乙级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行政监察部门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或地质灾害治理施工主项资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随机选定。

      预算监理费用达到招标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监理单位应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中的灌溉与排水工程须进行现场质量检测,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检单位承担,预算质量检测费用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监理、质检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具有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出资人为同一人等有紧密关联关系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相关工作单位经招标确定后,项目承担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等。

      4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指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资金。

      第二十九条 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财政资金拨付渠道及时拨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批准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追加。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即为项目实施和管理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的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和质量检测费应在合同中约定,按工作进度给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支付的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竣工验收后支付1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1年保修期满后结清。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决算,并由审计部门或经审计部门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结余专项资金按拨款渠道上缴。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清算,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批复清算结果,剩余资金按拨款渠道上缴。

      5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市(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 省、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和投资范围的控制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对参与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工作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绩效考评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相关工作。


      7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和省级的相关规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分级分阶段组织进行。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中间验收、标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中间验收是指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

      标段验收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的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批准单位对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实施管理、权属管理、后期管护等进行的全面验收,由项目批准单位组织。验收前的工程复核由省级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实施,费用从项目验收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前期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当验收条件不满足时,暂停验收;待条件具备后再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有关单位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及时完成。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完成质量等级评定、项目信息上图入库、工程复核、项目决算和审计、权属调整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项目标段验收及后续工作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批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批准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采取全面核实、抽样核查、综合评价等方式,通过召开验收会听取汇报、实地查验工程现场、检查档案资料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验收成果和项目资料按照国家土地整治信息系统报备的要求,逐项及时填报和备案,并将文字材料按照档案制备要求立卷归档。

      项目信息报备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专人负责、分类填报、按时完成。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地籍变更。

      7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八条 社会资金投入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2月29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土资土〔2008〕61号)同时废止。

      以前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