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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1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1.1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1.2   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1.3   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5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据实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企业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应当从变更、转换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由于土地总是和房产相联系的,拥有房产同时也就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缴纳房产税也应相应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许多地区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在一张申报表上。

    1.6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2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1500/12=12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税金135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12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750

    3   划拨地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3.1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取得使用权,
    国家以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是国家有偿的、有年限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特征暂略)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
    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使用权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无需划拨双方协商,土地使用者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付较小费用或无偿取得。
           3、划拨
    土地使用权无使用期限的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45条规定略。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用地。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
    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在税收制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免缴规定的相当部分土地皆为划拨性质土地,致使部分纳税人片面理解为划拨土地不用纳税。

    3.2   二、划拨土地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及理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理解。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该款有两层含义,一是对纳税人应该这样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双方分别纳税。二是从应税范围来看,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不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 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17号令)法规: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法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法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其他法规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该条例明确了划拨土地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并不是只针对出让土地而言,而是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