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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时是林业案件中最棘手的;因为不仅在法律的运用,还是在对实际改变林地面积的测算都是较难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的规定也不够详尽,更多的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找依据。

      1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1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2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1.3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每亩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   林业行政案件中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理


      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测算(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的测算和林业主管部门自身有资质的设计队)后,在行政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0亩以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反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林业执法人员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

      4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例(一)


      四川省隆昌县森林公安局连续破获两起,涉及擅自改变林权山地用途性质案件。日前,隆昌县森林警方决定给予涉案当事人邱某和廖某分别8000元行政罚款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据了解,8月4日,邱某在隆昌县圣灯镇五口村11组集体林地内,未经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同意和该村民委员会商议,擅自占用林地650平方米用于修建鱼塘。8月8日,廖某为采挖塘泥,擅自在隆昌县圣灯镇天螺村10组占用林地167平方米修建机耕道,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和村组干部诽议。接到群众多次报警后,县森林公安局迅速派出多名警员赴涉案现场。通过为期三天,实地拍照走访调查取证,群众反映的情况基本都属实。隆昌县森林公安局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即决定给予邱某和廖某8000元行政罚款的处理,并责令涉案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

      5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例(二)


      2015年4月18日,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何某某以8万元钱的价格租用了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某村鹿某某的山场2275平方米,后何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地内修路和修建临时房屋,2015年7月6日经市林业局工程师鉴定测量,何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2057平方米。

      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何某某做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例(三)


      2015年6月30日,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区分局接群众举报称:苗山镇某村有石料厂占用林地。

      接警后,莱城分局吉山林区派出所民警根据举报发现了群众所说的占用林地现场,是某石料厂拓宽修建道路。经查证,该石料厂此次拓宽修建道路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民警立即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自2015年3月份,该石料厂为了开采石料,在没有申请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山场内拓宽修建道路。经鉴定,拓宽修建道路致使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85平方米。

      该石料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石料厂责令限期对其所占用林地恢复原状并处8850元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