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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经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民政部审核登记,于1994年5 月在北京正式成立。

      1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职责


      搞好会员自律,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管理;引导机构发展,规范机构管理;扩大协会规模,提供会员服务;研究技术理论,制定专业指引;净化估价环境,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提升社会影响;加强协同配合,联系同业协会共同发展。

      目前,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队伍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高、行为更加规范,全国共有26000余名具有资格的土地估价师,其中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有8000人,执业土地估价机构1700多家。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设有五个专门委员会: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考试与教育委员会、会籍与组织委员会、技术审裁委员会、财务行政委员会。


      2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制度以及《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是指记载中估协会员诚信状况,以及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信息载体。诚信档案信息是A级资信、专家和资深会员等评选时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三条  诚信档案适用于中估协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二章 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在精神文明建设和估价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

      2.在中估协、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活动中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3.其他良好行为。

      (二)不良行为记录

      1.受到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处罚情况;

      2.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  个人会员、资深会员、特邀会员诚信档案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在精神文明建设和估价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

      2.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3.在中估协、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活动中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二)不良行为记录

      1.受到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处罚情况;

      2.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章 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诚信档案的提出形式

      1.会员自行申报;

      2.行业自律表彰、处罚文件,政府行政表彰、处罚通知;

      3.媒体的属实报道;

      4.中估协受理的举报;

      5.其他途径。

      第八条  诚信档案的提出方式

      1.申报。对于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行为,相关权利人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中估协申报,并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收集。中估协、省级土地估价协会等负责会员相关诚信信息的收集。

      第九条  诚信行为的确认。诚信行为提出后,由中估协秘书处负责受理,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诚信档案的记录。诚信行为审议通过后由中估协在系统中进行记录,纸质档案材料归档。

      中估协秘书处建立会员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及时补充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中估协诚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有关信息,不得违背本办法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诚信档案的公开与查询

      第十一条  按公开的范围,诚信档案信息分为公开信息、部分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公开信息

      1.所有良好行为;

      2.根据《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中对于违规行为的通报,在评估相关行业内通报的违规行为;

      3.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第十三条  部分公开信息

      根据《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中违规行为的通报程度,处罚记分在6分(含)以上,在土地估价行业内或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通报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非公开信息

      根据《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中违规行为的通报程度,处罚记分在6分(不含)以下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档案信息的转化

      1.公开和部分公开信息中受到行业处罚和行政、刑事处罚处罚期结束后,转为非公开信息;

      2.非公开信息中处罚记分累计达到部分公开和公开要求的,转为部分公开和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查询者可通过诚信档案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公开信息全部对外公布,部分公开和非公开信息依权限查询。

      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并统计有关查询情况,查询者应当承诺不将查询到的诚信档案用作不良用途。

      第十七条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资料、信息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估协负责解释。

      3   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


      第一条  为做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达到以下目的:

      (1)不断更新估价师的专业知识;

      (2)不断提高估价师的执业技能;

      (3)规范和提升估价师的职业道德;

      (4)不断提升估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

      (5)促进估价行业相互交流与发展。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体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包括执业土地估价师培训、非执业土地估价师培训和实践考核培训等。未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者可自愿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执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估价师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1)职业道德与规范;

      (2)法律法规及政策;

      (3)技术标准与规范;

      (4)估价理论与实务;

      (5)相关知识与实务;

      (6)机构管理与行业发展。

      第五条  继续教育设定基础级、应用级和研究级三个层次的深度,不同的继续教育对象接受不同深度的教育。其中:

      (1)基础级侧重对不同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等的普及性学习;

      (2)应用级侧重对估价知识实际运用的方式及相关经验、信息等有针对性地学习;

      (3)研究级侧重对知识发展的动态、前瞻性趋势的探讨、研究,以及形势分析判断等具有提升作用的学习。

      第六条  继续教育对象按照是否执业和执业时间长短,分为五种基本类型,并分别适应不同的学习内容和深度:

      (1)执业1-5年(含5年)的估价师;

      (2)执业6-10年(含10年)的估价师;

      (3)执业10年以上的估价师;

      (4)实践期估价师,指申请执业但尚在实践期的;

      (5)非执业估价师,指已取得估价师资格证书,尚未从事土地估价执业的。

      已经执业登记但尚未实质执业的估价师,视为执业估价师。

      各类估价师参加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内容详见附件1。

      第七条  继续教育采用以下三种基本形式:

      (1)培训与研讨:参加专门的培训班(含讲座)、研讨会(含论坛)、考察、网络课程等。

      (2)学校教育:接受经认定的高等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专修课程),具体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3)研究与实践:撰写相关专业论文、着作,参加相关专业课题研究,参加相关专业技术活动,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等,具体学时认定按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执行。

      其中,形式(1)须为列入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由具有承办资格的单位组织,形式(2)须由有委托关系的学校或机构承办,形式(3)须符合《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中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各继续教育形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计划项目和自选项目两种模式,其中,第七条中形式(1)为计划项目,形式(2)和形式(3)为自选项目。

      计划项目培训须纳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发布的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由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承办。

      第九条  所有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均应对参加培训的估价师进行考核,包括培训考勤考核和培训效果考核两种方式。考勤考核采取培训学员签到表方式,培训效果考核可根据情况采取笔试考核、论文考核等形式。自选项目学时考核根据估价师上报学时类型,按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对不同类型学时认定依据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准和认定学时的依据之一。所有考核原始材料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留存五年以上。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完成继续教育项目后,由估价师进行学时申报。计划项目学时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进行核准后,由中估协进行认定;自选项目学时由中估协根据估价师申报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估价师每年根据自身情况主动选择学习内容、形式并申报继续教育学时。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1)总学时要求:一般情况下,执业估价师每5年应不少于100学时,执业实践期估价师2年内每年不少于20学时,非执业估价师每5年不少于50学时。

      (2)学时形式要求:通过计划项目获得的学时与通过自选项目获得的学时须满足不同类型估价师的相应比例要求,具体要求见附表3。

      (3)学时年度分布要求:每个估价师每年认定学时不得超过35学时,不得连续两年没有学时。

      第十二条  中估协将开发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作为继续教育政策宣传、继续教育大纲和年度计划发布、继续教育活动公布、估价师申报继续教育学时、承办机构审核及中估协认定学时的基础平台。

      第十三条  中估协建立统一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专家库,并形成相应的进出机制。培训类继续教育项目的授课老师必须从专家库中选出,其它方式的继续教育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继续教育的师资专家库人员通过自荐、推荐和选拔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资深土地估价师;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级以上工作人员;

      (3)土地估价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估协组织实施,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中估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承办实施。任何单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均需按规定纳入中估协审查发布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试点开展内部培训的会员单位必须连续五年以上为A级资信资格、执业土地估价师30名以上并拥有资深会员。

      第十五条  中估协将逐步选择有一定开展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与培训工作基础的高等院校、估价机构等组建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培训基地采取单位申请、专家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确定。申请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具有足够的师资力量、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必要的培训场所等。具体要求由中估协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每年末由中估协发布下一年继续教育指南,各省级协会和相关继续教育承办单位上报年度计划,中估协汇总审查并发布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各继续教育承办单位上报年度计划应充分考虑培训内容适应不同层次、不同区域培训对象的培训要求,同一培训活动可同时含基础级、应用级、研究级的学时,学时分配应适当平衡。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对少数无能力承办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地区,由中估协通过举办专门的培训班、专家义务辅导等方式,提供继续教育援助。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中估协负责对所有继续教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或个人进行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协会会员会费减免,应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理事大会批准。

      第三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按现行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非执业的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

      第五条  团体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1、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

      2、其他团体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

      第六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加入地方协会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地方协会协商,将所收个人会费的一定比例划转地方协会,地方协会不再另行收取个人会费。

      第七条  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八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

      第九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

      3、协会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4、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5、对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年检和检查等工作;

      6、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研究、制定行业技术指引,开展业务交流和行业宣传;

      7、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8、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10、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奖金不在会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应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协会秘书处应将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向会员公布。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5   2016年土地估价师报考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