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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2.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1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1   一、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


        1.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2.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1.2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一般程序


        1.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2.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

        (1)收回土地申请书;

        (2)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3)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

        (4)土地现状调查资料;

        (5)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3.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