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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


      重庆市彭水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价款分配政策是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2〕102号)执行。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获取收益方式统一按地票价款政策,以宅基地加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计算。但院坝用地(含林盘地)面积最高不超过实测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5倍,超过部分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复垦面积以二调斑为准,获得分配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复垦确认的二调图斑范围的面积。

      前期测绘完成之后,将测绘成果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定后方可查询。

      农户分配地票面积以竣工测绘审定后的面积为准。农户分配地票价款单价以市农村土地交易所出具的成交通知书为准进行结算,保底价为12万元/亩。

      新居住地无合法产权证或需新建房屋的,应按户籍人口扣减30平方米/人,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并签订宅基地复垦扣减面积协议,剩余面积才可作为地票交易面积。新居住地有合法产权证的不用扣减面积。退出拆旧区用地面积应大于建新区安置占地面积。


      2   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案例


      由于不知道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特请各位领导解释一下补偿细节。本人系河包镇黄檀村五组的村民。于2015年宅基地复垦,验收面积为300余平方!近日收到补偿款一万余元!若按照14年补偿标准(12万/亩),那这第一次补偿是否过少?但是我们不知道是补偿标准或者补偿程序是怎么样的?希望有关部门详细解释(或者举个例子)

      注:本人有新修住房,占地120余平。

      您向荣昌信箱咨询《关于2015年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的来信已收悉,经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查,来信人反映的地块属于《荣昌县河包镇黄檀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实施完成。按照我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款发放规定,农户补偿款分两次进行兑付:首次补偿款兑付时间为通过区级竣工验收并取得复垦项目竣工测绘资料审查意见后,由区政府向银行贷款并按3万元/亩兑付给权利人,剩余补偿款待复垦项目取得《合格证》并通过重庆土交所进行交易后,由重庆土交所扣除首次补偿款,直接拨付至复垦权利人,目前首次补偿款已兑付给复垦权利人。以上内容已电话告知来信人其具体进度可咨询河包镇复垦办公室。


      3   重庆市宅基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本细则所称区县局是指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复垦相关政策,对全市复垦项目进行监管,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制订复垦标准、开展复垦技术指导、明确复垦各环节要求、设置标准化管理流程(制式文书等)、规范中介队伍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具体管理、人员培训,协调处理复垦、验收环节的相关问题。区县局对复垦地块的合规性、权证合法性和合规性、复垦工程组织规范性、复垦工程真实性及质量负责。乡镇对复垦地块真实性、权利人信息及申报意愿真实性、复垦地块权属清晰负责。受托测绘单位、测绘审查单位对复垦地块面积准确性、与基础数据的协调性负责;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的规范性、合理性负责;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与设计的一致性、工程记录准确性、费用支出规范性、变更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指标主要使用方向分为地票交易类、增减挂钩类、拆旧建新类,具体类型由区县局确定。

      3.2   第二章 复垦申请受理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自愿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申请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六条 各区县要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政策宣传,尤其是在接受权利人的委托,受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时,要让土地权利人充分知晓、理解土地年度变更调查、违法用地查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地票价款分配等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

      (二)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四)复垦农户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

      (六)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

      (七)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提供以下资料:

      (一)复垦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乡镇(街道)出具的土地权利人有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五)复垦农户个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乡镇(街道)组织国土所、村社对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的条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及时调处出现的争议问题,对符合要求的留存相关资料后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第十条 满足复垦条件土地权利人达30家,乡镇政府可向区县局申报项目;满足复垦条件土地权利人达50家,乡镇政府必须向区县局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区县局根据本地区制定的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在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中择优选择前期测绘单位。

      第十二条 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组织村社、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前期测绘单位现场指界,对乡镇政府申报复垦权利人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审查,确保拟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第七条规定。对审查合格的农村建设用地,区县局出具书面受理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将资料退还乡镇政府,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3.3   第三章 项目组装立项


      第十三条 前期测绘单位按相关要求对区县局受理的拟复垦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测绘,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核实测绘成果后,申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组织或委托测绘审查机构对前期测绘成果进行内外业综合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前期测绘成果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前期测绘成果审查所需资料:

      (一)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受理意见;

      (二)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项目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台帐(1: 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台账及1:500土地利用分类台账);

      (四)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权籍科的核实报告(权籍变更项目);

      (六)文字和图件的数据光盘(包括1: 500现状图、远近景对比照片、电子数据光盘);

      (七)复垦权利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前期测绘单位单个项目考评表;

      (九)有关技术报告书和技术设计书;

      (十)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户改退地及其他有特殊原因项目涉及补漏图斑,测绘审查机构审查后由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会审,会审合格方可出具前期测绘成果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区县局根据前期测绘成果审查意见,会同并指导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权利人相关信息在区县局公众信息网、乡镇政府门户网和所在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留影备查,相关公示结果需经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前期测绘成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乡镇政府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复垦三方协议。复垦协议应体现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和接受由他人复垦的原则,明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完善委托手续后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八条 区县局根据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中择优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按要求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充分结合项目区现状,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科学、合理规划配套工程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满足周边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实施方案需经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签字认可,经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审查通过后,报区县局审批。

      第二十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成果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实施方案文本;

      (二)实施方案预算书;

      (三)1:500现状图、规划设计图、工程布局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四)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的规划资质、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对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六)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报请实施方案批准的请示;

      (七)区县局对实施方案的批复。

      3.4   第四章 项目入库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县局分批次通过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系统向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审查合格且要件齐全的,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出具项目入库备案前的形式性审查意见。

      (一)区县局填报的项目入库备案申报区县审查意见;

      (二)区县局出具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期测绘成果资料和审查意见书;

      (四)复垦点基本信息汇总表;

      (五)项目实施前在区县局公众信息网、乡镇政府门户网、所在村办公场地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附复垦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表);

      (六)每个复垦点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

      (七)前期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考核打分表;

      (八)项目一张图管理数据资料。

      部分复垦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改退地转户申请退地批复资料;

      (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地灾搬迁避让评估报告;

      (四)其他按规定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通过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系统将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形式性审查意见表提交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审查,对审查合格项目出具入库备案行政审查意见,同意项目备案。

      3.5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根据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组织实施方式,确定项目工程实施组织单位。工程实施组织单位指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乡镇政府或区县政府成立的国有单位。

      第二十四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施工在符合《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工程实施组织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严格执行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乡镇按属地原则做好安全工作;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指导、培训和监督;区县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程序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放弃复垦情况的,由土地权利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放弃复垦书面申请,经工程实施组织单位核实后,由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报区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因权利人放弃复垦、规划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向工程实施组织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实确需变更的,由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委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按要求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变更方案,经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审查通过后,报区县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项目工期原则上控制在90天以内。

      3.6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工程实施组织单位对工程进行初验,由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向区县局提请竣工测绘。

      第三十条 区县局根据本地区制定的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在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中择优选择竣工测绘单位。

      第三十一条 区县局核实竣工测绘成果后,申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组织或委托测绘审查机构对竣工测绘成果进行内外业综合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竣工测绘成果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测绘成果审查所需资料:

      (一)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二)项目备案通知书或入库备案行政审查意见;

      (三)变更后1: 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台帐(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台帐及1: 500土地分类面积台帐);

      (五)文字和图件的数据光盘(包括1: 500竣工图、远近景对比照片、电子数据光盘);

      (六)竣工测绘单位单个项目考评表;

      (七)复垦权利人变更证明及权证等材料;

      (八)有关技术报告书和技术设计书;

      (九)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区县局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有片块进行竣工验收,对合格项目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3.7   第七章 项目发证备案


      第三十四条 区县局将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各复垦片块实施前后相关信息表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乡镇政府门户网和所在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留影备查,相关公示结果需经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区县局核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拆旧建新类项目据实扣减农村新建房屋占地指标。

      第三十六条 区县局分批次通过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系统向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审查合格且要件齐全的,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出具项目发证备案前的形式性审查意见。

      (一)项目入库备案通知书或入库备案行政审查意见;

      (二)区县局出具项目合格证备案配号申请表;

      (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扫描件;

      (四)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竣工测绘成果资料和审查意见书;

      (五)项目各复垦片块实施前后相关信息对比表;

      (六)复垦项目实施后在区县局公众信息网、乡镇政府门户网、所在村办公场地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附复垦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表);

      (七)每个复垦片块具有明显参照物的复垦前后对比照片1组;

      (八)区县局出具项目面积准确性、资料真实性,及时完善审计和归档等后续工作的承诺书;

      (九)竣工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考核打分表;

      (十)项目一张图管理数据资料;

      (十一)其他按规定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编制项目市级抽查复核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后,进行抽查确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市国土房管局监督指导下,委托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组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市级抽查确认,单个项目外业抽查复垦片块数占总片块数的5%以上。抽查片块符合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抽查确认相关规定的,则该项目合格,市国土房管局配发合格证备案号,未经配号的项目合格证无效;抽查片块不符合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抽查确认相关规定的,则该项目不合格,整改达到有关条件后重新申请抽查确认。

      第三十九条 区县局应在市国土房管局合格证配号后,及时做好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和财务审计工作,并注销土地权利人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变,复垦协议书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应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期管护利用制度。项目完工后,区县局要将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工作及时移交同级农业部门和项目区乡镇政府,并根据后期管护利用方案与镇政府签订协议,加强管护监管措施,保护工程设施,确保耕地充分利用,防止撂荒。

      3.8   第八章 项目资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区县局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档案的验收、保管和利用;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文件及成果性资料,整理、归档立卷、数字化后及时向区县局移交。

      第四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市级归档资料的归档及保管工作;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收集项目市级归档资料,并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移交。

      第四十四条 测绘审查机构负责收集项目测绘审查过程及成果性资料,并负责协助接受各级的审计及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档案管理具体要求参照《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立卷归档规范》(渝国土房管办发〔2013〕52号)执行。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系统存储的项目管理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30年。

      3.9   第九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对测绘审查机构测绘成果的受理情况、审查时限、审查流程等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审查成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市国土房管局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核实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政策宣传、意愿征求、申请受理、权属调整、信息公示、协议签订、施工管理等关键操作环节的规范性、资料编制完整性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发现弄虚作假、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市国土房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合格证备案号;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10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各区县可结合地区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辖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