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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分配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1   农村宅基地分配标准案例


      我有弟兄两人,户口一直和母亲在村里,父亲在市里工作,我从小随父亲在市里生活。现在父亲退休,我和父亲回村里10年了。村里只给我家划了一片宅基地,而其他各户都是一个男孩一片宅基地。请问,村里的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⑴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⑵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⑶山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⑴、⑵项的规定。该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⑴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⑵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⑶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⑷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你的问题在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村里的做法是否合适,主要看你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而不以家中男村民的多少为标准。如果你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村委会应当为你报批宅基地的申请。


      2   农村宅基地分配案例2


      万东与万悟是海口秀英区的一对亲兄弟,哥哥万悟60多岁了,弟弟万东也已年过半百。他们的父亲在世时写下《证明书》,要兄弟俩将房屋对半分。在他们的父亲去世近20年后,兄弟俩却为房屋和宅基地打起了官司。近日,海口秀英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万悟称,1989年,父亲万新向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因父亲和弟弟经济较困难,便由他在当年12月向村里交付了850元押金,并再出资8500元建造房屋。他父亲于1990年开始动工建造房屋,当年建了第一层房屋,后来又加盖了一层,均为红砖结构。万悟说,父亲万新专门写下《证明书》,确认该房屋兄弟两人一人一半。但父亲去世后,弟弟却不肯分割房屋,兄弟俩的关系也因此紧张了起来。

      在争吵过程中万悟得知,原来弟弟于2010年7月就背着哥哥和两个姐姐将宅基地登记至自己的名下。得知此事后,万悟把弟弟告到秀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涉案房屋及宅基地进行分割,并判令他对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享有50%的继承权。

      万东却称,1989年他已26岁并成家,但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当时他已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可建房,于是他便向村委会申请一块宅基地,并且与村委会签订《建房合同书》。万东说,房子1990年建成至今一直由他居住,父母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房屋根本不是遗产,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秀英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宅基地能否继承问题以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属权问题。根据《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的,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村民村民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其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本案中,万悟的身份是海口琼山区某国营农场的职工,其两位妹妹也已出嫁,均不属于当地村民,故不能对当地宅基地享有权益。对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查明建房的主体是弟弟万东,且经原琼山县某管理区和村委会同意。因此万东是经相关组织承认作为合法建房者出资建设房屋,依法对所建的房屋享有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近日,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万悟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3   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制度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定,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分类处理”原则的进行。所谓分类,即“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两类,对于这两类不同情况,将以不同方式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定,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等值转换为住宅,落实“一户一宅”。已没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农民集体可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4   农村宅基地划分用地标准


      各地制定宅基地用地标准时所参照的依据可分为3类:

      一是根据人均耕地确定;

      二是根据用地区域和土地性质确定;

      三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