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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利用分类是区分土地利用空间地域组成单元的过程。这种空间地域单元是土地利用的地域组合单位,表现人类对土地利用、改造的方式和成果,反映土地的利用形式和用途(功能)。土地利用分类是为完成土地资源调查或进行统一的科学土地管理,从土地利用现状出发,根据土地利用的地域分异规律、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方式等,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按照一定的层次等级体系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别。

    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2   园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2.1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2.2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2.3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2.4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3.2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3.3   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4.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4.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4.3   其它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5   商服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5.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5.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5.3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5.4   其它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6   工矿仓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6.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6.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6.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7   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7.1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8.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9   特殊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9.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9.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9.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1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11.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它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2.3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12.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2.5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12.6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12.7   裸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13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13.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13.2   建制镇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13.3   村庄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13.4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13.5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