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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风险

银行查证质押票证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人到出证单位或其托管部门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

    1   质押贷款风险

    1.1   防范虚假质押风险

    银行查证质押票证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人到出证单位或其托管部门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要切实核查质押动产在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与质押权证相符。同时要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财产或权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为防范质物司法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各类质物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可依法处置质物;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或权利凭证,应拒绝质押。

    1.2   防范质物的价值风险

    要求质物经过有行业资格且资信良好的评估公司或专业质量检测、物价管理部门做价值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谨慎地接受股票、权证等价值变化较大的质物。

    1.3   防范质押操作风险

    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其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再者,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应出借。如要出借,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借出是否合理,有无欺诈嫌疑;借出的质物,能背书的要注明“此权利凭证(财产)已质押在X银行,X年X月X日前不得撤销此质押”,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部门或托管方“X质押凭证已从银行借出仅作X用途使用,不得撤销原质权”,并取得其书面收据以作证明。

    2   股权质押贷款风险

    1.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2.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全面调查、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其担保价值);完善质押合同(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做出严格限制)。 

    3.风险分析:质押物选择的风险,目前国内对股权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进行资产保全时容易产生法律纠葛,影响到债券的顺利实现);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股权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价格及其不稳定);股权质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我国法律以登记作为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看似严格但缺乏安全性);质押物处置时的价值实现风险(能否达成折价)。风险防范措施:谨慎选择质押物(审慎态度、特别是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致银行丧失债券实现的权利);准确确定出银行和企业都能接受的股权质押价值;加强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完善合同条款,加强对设质行为的管理,保障银行的权益。

    3   存单质押贷款风险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存单质押贷款有风险,但风险不大。主要风险是,看银行质押率是否足额,如质押足额,尚好,不足额的,对产生利息承担还款义务。贷款到期后,按期归还,尚好,拖欠后但归还的,可对你个人信用记录有影响。对你自己要申请个贷的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