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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   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及审批程序


      一、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二、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三、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四、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六、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审批程序及要求。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2   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操作规范


      2.1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一)名称: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2.2   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3款

      2.3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4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原有宅基地被政府征地拆迁的。

      2.5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6   六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村小组负责人签字,村(居)委会签字盖章);

      (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国土部门领取,原件1份,村民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申请人及有关家庭成员住宅用地调查表(国土部门领取,原件1份);

      (4)申请人及有关家庭成员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5)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或者用地规划批复(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定点蓝线图(复印件各2份,整幅复印);

      (7)原有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8)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原件2套):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A3表)、权属审核附图(内分图),如初审地类为建设用地,一并提供占地权属列表、权属示意图;

      (9)其它情形需另提供的材料:

      ①属拆迁回建用地的,提供拆迁回建证明(原件1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1份);

      ②属有旧宅基地异地申请新建宅基地的,须提供放弃旧宅基地的承诺书(原件1份);

      ③属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需放弃原有宅基地继承权的,须提交家庭成员签署的协议书(原件1份);

      (10)附图(拟建房位置在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村镇规划图上位置示意);

      (11)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2.7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

      承诺办结时限:20日

      2.8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2.9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3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程序


      一、拟建房户户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现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建房理由、建房位置、申请建房面积等)。

      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签字盖章,并张榜公布。

      三、国土资源所受理,现场选址勘查,调查核实人员、户口、原住房等相关情况;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土资源所申请县局规划耕保科和建设用地科现场踏勘。

      四、国土资源所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并收集相关资料包括1、个人申请建房报告(①申请人必须是户主。②村、组签字盖章);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申请人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等)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当地派出所核对签字盖章。(①申请人户口本第一页的复印件也需提供。②家庭成员中为非农业人口的需提供非农成员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4、有关直系亲属(父母及兄弟姐妹)户口本复印件及建房证复印件(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也需提供其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5、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6、申请人为半边户的需提供配偶无房证明(①配偶为非农业户口由所在单位或房产部门出具。②配偶为农业户口由当地国土部门出具);7、分户新建的需提供原老屋的处理协议,并提供原老屋的建房许可证复印件;8、本户办证涉及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文件等)。

      五、街道办事处组织部门联合会审,实行以分管国土的街道负责人定期召集辖区内的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城市管理中心、林业站、水管站、计生办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申报资料及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联合审批。

      六、原基改建和占非耕地建房的,审核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由国土所代收相关税费,核发在《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七、占用耕地建房的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审核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代收相关税费,核发《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八、占用农用地建房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组织报批资料,呈报市局、市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九、国土资源所现场放线定界。

      十、房屋竣工后,国土资源所现场核实是否按标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原房屋是否按要求处理。

      十一、建房户申请,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手续。

      4   农村宅基地审批费用


      收费标准:农民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后,土地证书工本费5元/户;

      如果申请的宅基地是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该村需要补充占用面积相当的耕地,做到占补平衡,还要逐级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在旧宅基地原址改建住宅的,没超过原来的面积,不收任何费用,但要办理用地手续;超过面积的要“占一补一”开垦相同面积的耕地来补充,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