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储备用地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1.1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2 政府储备用地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相关规定,可以纳入政府储备范围的土地主要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相关拓展: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3 储备土地
条件一,储备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我国土地按所有权来说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按利用类型来说可答题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包括农用地、未利用地)。在国土系统有个名词“农转征”,全称为“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这是非国有建设用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的一环,需要经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条件二,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在地方政府手中。在“农转征”环节中,土地需要经过或“征”或“转”、或二者并行。举例而言,集体非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就需要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即征收;同时需要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转用,这就要“即征又转”,“只征不转”、“只转不征”类似,不再一一赘述。稍微说一下“不征不转”的情况,这是一种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由于原来就是国有建设用地,所以不涉及征转,但是收回土地要有正当理由,一般情况必有补偿(简单点说就是非违法用地行为和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不再展开)。综上,政府在征转、收回土地的时候都需要补偿给涉地户及土地使用人,补偿的目的,是为了使土地的权属关系清晰,即将土地使用权收国有。
条件三,严格意义上讲,储备土地必须是经由储备机构收储的土地。通过之前的说明,可以看出储备土地必须经过征拆补偿,反过头来说,土地储备机构的主要工作也是组织土地征拆补偿;土地储备的目的之一在于调控土地市场,这就决定了,土地储备机构要进行土地收储必须有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有三种
一是财政拨款
二是土地收益基金
三是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及相关利息。可是在我国,情况比较复杂,其一,征地的主体本应是地方政府,政府应委托土地储备机构行使业务职能,但因为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往往不能拨付储备机构启动资金,而转由潜在用地方介入垫付价款,让储备机构名存实亡;其二,土地储备的另外一个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储备机构可以通过向银行抵押储备土地贷款,但土地储备贷款只能用于土地收储,不能挪做他用,让地方政府束手束脚,所以实际过程中,地方政府成立融资平台,架空储备机构,挪用土地储备贷款,国家对此类融资平台进行过清理整顿,但现在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执行和规范还是任重道远。(此条只作为补充说明,LZ如想深入了解可做参考)。
条件四,储备机构必须位列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之中。并非所有政府指定的收储单位都称之为储备机构。先说一个储备机构和融资平台的区别,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收储土地完毕后到地方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储备证,然后拿土地储备证到银行贷款;而融资平台相当于一般企业,只有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证,然后去银行抵押贷款,这是二者一个很大的区别,前者由于是代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不等于土地供应和使用,所以不需要缴纳划拨、出让价款,后者则刚好相反。
国家为了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国土、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都有参与),采取了双管齐下的手段,一方面从国土部门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只有进入名录的储备机构才能办理土地储备证,而进入储备机构名录必须满足五个条件(不展开),另外制定规则限制地方储备土地数量,即限制地方可用于贷款的抵押物的数量;财政部门要审核办理融资规模控制卡,限制地方政府以储备土地向银行贷款的数目,从这两方面入手达到目的。可实际过程中,国土方面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没有理顺,此前储备机构多为政府直接领导,现名义上虽归为国土,可实际上管理困难,机构业务混乱;财政方面,融资规模控制卡多数并未实行,尤其是新预算法颁布后,全面停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