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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手续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如果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   办理土地转让流程


      1、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利用股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3、现场勘测

      4、地价评估

      5、填写转让申请审批表

      6、利用股审核

      7、报局批准

      8、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共八步。

      2   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步骤


      1、受理业务

      2、审查资料

      3、局内部呈报

      4、报政府审批

      5、缴纳土地出让金

      6、签订出让合同

      7、发放土地出让审批单。



      3   土地转让手续


      用地单位审报材料齐备后,由具体承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转让双方签定转让合同。需报材料:

      3.1   一、转让方提供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函原、复印件;

      2.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上交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4.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5.规划办审定的航测地形图的红线图原件。

      3.2   二、受让方提供


      1.项目批复原、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交财政局契税证明复印件。

      3.3   三、转让双方提供


      1.土地转让申请书原件;

      2.经公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原件(4份)。

      (以上资料规格为B5纸,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