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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制度改革

在实用主义的基础上,40年来的中国改革强调“以增量消化存量,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快速发展”无疑是深圳的最高纲领。然而,正所谓“一美遮百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会得到解决,另一些问题则会被掩盖住。当发展的潮水退去之后,裸泳的人儿就留在沙滩上,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1   深圳土地制度改革变迁实录

      在实用主义的基础上,40年来的中国改革强调“以增量消化存量,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快速发展”无疑是深圳的最高纲领。然而,正所谓“一美遮百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会得到解决,另一些问题则会被掩盖住。当发展的潮水退去之后,裸泳的人儿就留在沙滩上,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所谓历史遗留问题,不过是经济快速发展这枚硬币的另一面。只是在潮涨的日子,我们更多地欣赏快速发展的成果,而潮退之后,则必须面对留下的问题。

            伴随着深圳快速发展的土地遗留问题,集中体现在天量的“违法建筑”上。根据深圳的统计资料,(2012年)深圳共有61万栋建筑,其中违法建筑30多万栋;深圳总建筑面积7.52亿平方米,其中违法建筑面积将近4亿平方米。不管怎么看,违法建筑总量都接近占到深圳建筑总量的一半。

    为数众多的“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总量和比例都如此巨大,让人不得不困惑:究竟是什么“法”,让一半人都来违?这“法”合理吗?这个困惑迫使我们逆时间的河流而上,去找寻这些建筑的历史渊源。

            深圳建房的第一个高潮,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初。当时香港等地的外商因产业转移纷纷把工厂转移到深圳,深圳市委1980年321号文和1981年11号文要求把“三来一补”(来料、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以及补偿贸易)工厂引到宝安等地,并把审批权下放给宝安县政府。然而宝安县财政拮据,无力提供配套厂房和宿舍。农村社队响应号召,集体建厂房和房屋出租,大为增加了对外商的吸引力。

            深圳建房的第二个高潮,发生在1986年。省政府批准宝安县为珠江三角洲卫星镇,享受政策优惠,工商业和住宅用地需求大增。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10月印发的《村镇建设暂行规定》:“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准建证件”。宝安县国土局1987年37号文规定:“凡是使用耕地都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其他土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根据这些政策,镇政府把宅基地划分到户,不少户主交钱领证,筹钱建房,掀起了建房的第二个高潮。

            深圳建房的第三个高潮,发生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以后。不少社队为适应招商引资,采取灵活的方式与外商合作,比如合资建厂房、把土地租赁给外商建厂、与外地人合作建出租屋等。这些行为当时受到市、县政府的支持、宽容、或者默许。

            这三波建房潮,都是在深圳的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发生的,换言之,这些后来被称为“违章违法”的建筑物,是深圳速度和深圳奇迹的历史痕迹。在1993年撤县设区后,特区外村镇规划、建房审批的权利被上收到市国土规划部门,政策从宽变严,但新规定迟迟未能下达。新规下达以后,规定禁建、限建的地段,本来就存在的建筑,后来也被认定违法建筑。而新规定允许建房的地段,近20年来极少获准建房,期间的快速经济发展,形成了大量的房屋、厂房需求。堵而不疏的管理,晴雨不定的政策之下,深圳于1993-1999年间形成了一个抢建高潮,也催生了大量的“违法建筑”。

            而2004年的特区外统转,是催生“违法建筑”的又一个重要因素。2003年10月29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发布《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简称《意见》),把特区外390万亩耕地全部“转”为市政府发展储备用地,每亩平均补偿最高仅有2.4万元,且没有留下发展用地。广东全省征地按10%比例返还发展用地,而深圳转地仅返还5%,而且从已建成区扣还,大部分村实际返还土地为零。这种情况下,农民既没有耕地,也没有发展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却可以获得百倍以上收入,巨大的落差引发了又一个抢建高潮,村民纷纷“种房保地”。低补偿,无社保,无发展用地,短视下的与民争利,又“逼”出大片的“违法建筑”。

            另外,生态控制线划定的不尽合理,也是产生“违法建筑”的一个原因。建立生态控制线本身是科学发展、美化城乡的需要,但是乱划生态控制线,则会产生问题。比如,生态控制线内本来存在的大量厂房、宿舍、村民、员工,按规定需要搬迁,但是搬迁需要的土地、费用和赔偿,却无人搭理。而且,外商不愿租用线内厂房,导致原村民蒙受巨大的损失,只能“违章建筑”了事。

            这样看来,如此天量的“违法建筑”,除了政策设计不尽合理、执行不到位的因素外,至少有四个部分值得商榷:(1)历史上快速发展时期允许建设,后来法规从严而被“划成”违法建筑;(2)1993年撤县设区之后,极少批准建房,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之间形成张力,村民顺应经济形势,大量建房形成违法建筑;(3)2004年城市化转地时,补偿标准太低,社保没有到位,也没有留下发展用地,政府与村民的利益分享划分不当,逼出来一大批抢建的违法建筑;(4)生态控制线脱离实际,也逼得村民不得不建造“违法建筑”。

            对于任何城市而言,将近一半的“违法建筑”都是令人难堪的存在。这些沉默伫立的大大小小的建筑,是深圳奇迹的另一面,也是其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深圳要名正言顺的在现代法治的轨道上再出发,就必须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源:二元土地制度
      仔细追溯深圳土地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其根源仍在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的国有、集体土地二元制度。土地必须先国家化,然后才能市场化,是二元土地制度的本质——这种土地市场的扭曲不仅造成了寻租浪潮,更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发展的扭曲。

            仔细追溯深圳土地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其根源仍在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的土地二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1988年修宪,在第10条加了一句话,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些规定,是现行国有、集体两种土地所有制的宪法基础。

            倘若这两种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两种土地所有制,甚至多种土地所有制,也不会造成问题,但是事实并不如此。宪法第10条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是现行土地制度的一个要害:1988年宪法修订以后,紧接着就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国有和集体土地出让的具体执行办法—— 令人嘀笑皆非的是,国务院在1990年出台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暂行条例后,直到2015年之前,都没有出台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有关条例,导致农村土地的转让在现实中无法可依,因而不能转让。

            此外,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集体土地流转依然存在重重约束,比如以下几条重要的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一系列规定,犹如一套组合拳,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施加了多重限制,实际上形成了城市、农村二元的土地制度。农村的土地,不管是农用地还是非农用地,不经过征地程序转为国家所有,是不能成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具体而言,农村集体土地除了乡镇企业用地、宅基地、和农村公用事业用地外,都是耕地;而且,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用来进行非农建设,要进行非农建设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这样,“国家”就成为城市土地的唯一供应方,垄断国有建设用地一级供应市场。

            倘若农村土地没有明显的更高利用价值,这种限制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失或扭曲,改革开放前,甚至本世纪房地产经济发展以前,大概都是这种情形。可是在城市化加速,城市地价快速上升之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由于“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合法供应方,“国家”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城市地租上升的唯一合法受益者。农村集体虽然占有大量土地,但是无法通过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必须先国家化,然后才能市场化,是二元土地制度的本质。这

            这种“惟有国家化,才能市场化”的做法,极大降低了土地市场和土地利用效率。比方说,地方政府对于土地的极度饥渴,以及派生的大量以土地为标的寻租行为,都与这种制度安排紧密相关。地价的本质是租金,而非直接的价值创造。当一个经济中如此之大的资源总量进入寻租而非生产,如此之多的企业被租金诱惑之下而进入土地“开发”,背后的效率损失是难以估量的。这种土地市场扭曲下的寻租浪潮,不仅仅是可见的社会福利损失,更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发展的扭曲,最终累积成巨大的社会风险。

            以深圳2004年的城市化转地为例,表面上是把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城市土地,消灭了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但是实际上,依然是政府垄断城市土地收益,农村集体依然不能分享城市化的收益。唯有国家化,才能市场化的思路并没有改变,消灭了旧的城乡二元制度的同时,产生了新的城乡二元制度。

            而且,由于转地的补偿太低,只是按照原用途补偿,货币补偿只有12000-24000元,也没有留下村集体发展用地,答应的社保也没有很好落实,农村集体村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不得不通过“种房保地”继续实际占有原农村集体的土地,在城市土地内部形成了“合法的国有土地”和“违法的占用土地”两种形态。换句话说,旧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换了一种形态继续存在,成为新的二元土地制度。 2004年的城市化转地以后,深圳的土地在法律上都是城市土地,土地利用不需要再经过国土部审批,摆脱了中央的控制,但是依然要面对原村民实际上施加的约束。

            不破除二元土地制度,就难以建设高效的、现代化的城市。原农村集体居民实际占有大量的土地,建成房屋出租,这些土地不能进入合法土地市场流转,无法进行有效配置,无法实现融资等高级要素功能,政府也难以进行合理规划,充分地利用地租规律,促进产业升级,合理高效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是问题也是机会:要“地”还是要“城”?
      在90年代到2000年代初工业化的大背景下,“要地”是为大工业找地,是为就业找场所,也是为政府找税收。但是时代在变,经济格局在变——中国目前的问题是城市化显著滞后于工业化。进一步的城市化将是未来中国发展的引擎,深圳发展的思路,也应该由“要地”转向“要城”。

            深圳的土地问题,归根到底是我国土地二元制度的问题。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是我国渐进式的改革中妥协的产物,不仅在土地制度中存在,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各个方面都广泛存在。这些问题,一方面后续发展的障碍,但是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改革的机会或者着力点。

            思路决定出路,改革需要先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和方向。1992年,深圳土地制度经历了从要“钱”到要“地”的转变,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标志着我们告别了“资金匮乏”的时代。现在的问题是,过了20多年,“要地”的思路,仍然是深圳发展的最优解吗?

            在工业化的大背景下,“要地”是为大工业找地,是为就业找场所,也是为政府找税收。在1990年代,甚至在本世纪初期,这都是符合当时的发展阶段与经济形势的。但是时代在变,经济格局在变,中国目前的问题是城市化显著滞后于工业化。进一步的城市化将是未来中国发展的引擎,深圳发展的思路,也应该由“要地”转向“要城”。

    “城中村”

            那么“城”该怎么要呢?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的引进,离不开人才的引进,因此离不开土地。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科学规划,和高效利用,都必须有清晰的土地产权制度作为保障,即土地的“确权”。

            合理的确权思路,应该是在村民和因此政府之间找到合理的利益平衡点,农民交一部分土地给政府,相当于交税,换取余下土地的合法使用、流通、转让等权利,而政府利用得来的土地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美化城市,促进产业升级。与此同时,政府要为村民余下的土地提供法律保护和公共服务,并从其工商业生产中获取税收,不断改善城市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的城市。这样做,村民、政府都有好处。简要概括,就是“确权要交地,征地要留地”。

            面对着天量的“违法建筑”,面对着改革和发展中遗留下来的各种形式的“二元土地制度”,深圳完全有能力,也有条件再次站在历史的风口之上,以土地确权为核心,加速现代化城市进程,促使产业升级。


    2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已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
     
      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共同批准实施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市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实施《总体方案》,进一步推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以产权明晰、市场配置、节约集约、科学调控为原则,重点围绕存量土地循环高效利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探索建立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新模式,推动城市发展转型。
     
      (二)工作目标。根据《总体方案》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聚焦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土地市场化建设、增强土地科学调控能力、创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完善土地管理法治环境等五大方面,通过“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年度改革计划”滚动实施,力争“十二五”期末,改革试点取得重大突破,实现全市土地基本纳入规范的土地管理框架,形成健康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土地产权基本明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成为支撑城市发展的有效手段,土地集约集聚利用水平大幅提升,经济特区一体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工作组织
     
      (一)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保证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序推进,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国土资源部、广东省政府共同指导下,统筹组织推进改革实施工作,对重大改革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重大决定和重要指示等决策事项,统筹协调各项改革工作,系统推进改革顶层设计、配套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改革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攻关。
     
      (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专家顾问组。
     
      聘请成立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以领衔改革项目研究、咨询、授课、研讨等多种方式,持续参与改革理论探索和实践指导工作,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为各项改革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性意见。
     
      (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包括国土资源部土地资源制度设计与技术创新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专项牵头(指导)单位和试点实践单位。其中,重点实验室牵头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理论探索、重点政策设计和技术创新;专项牵头(指导)单位牵头推进各专项改革工作,指导改革试点实践;试点实践单位在领导小组、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推进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提出政策建议,为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突破提供政策储备和实践经验。
     
      三、近期主要任务
     
      (一)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顶层设计。
     
      根据《总体方案》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国家对土地管理提出的新方向、新高度、新要求,在我市综合配套制度改革框架下,从全新的、宏观的、综合的、改革的角度,针对我市推进高度城市化、深度市场化条件下的土地利用和管理难题深入研究,提出系统的解决思路,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谋划,提高土地政策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区域等相关政策的协同性,促进土地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牵头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规划国土委)
     
      (二)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
     
      1.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产权管理政策体系。分类研究制定国有土地产权管理政策,重点明晰原农村土地国有化后土地使用权归属、权益内容以及分配规则、实现方式等;完善土地总登记的内容、规则和程序,制定土地总登记规程;研究土地使用权空间权利体系,探索制定土地空间使用权确认和登记办法;制定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续期政策。(牵头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2.推进原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实践。推进原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探索原农村土地依现状确权路径;结合二次开发,探索推进原农村土地依改造确权路径。(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3.推进土地总登记试点实践。推进国有未出让土地总登记,探索土地统一登记制度;选择一定地区试点,完善登记发证、登记造册等多层次土地登记制度。(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4.推进土地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实践。推进土地空间权确权登记试点,形成空间使用权取得、登记、流转、抵押、灭失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探索建立土地三维立体管理机制。(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5.探索建立土地权属争议多元调解处理机制。探索市、区两级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强化行政调解能力;建立健全土地民事纠纷仲裁机制;探索在法院设立专门法庭,直接受理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各类土地争议,强化土地问题司法处理力度,借鉴香港有益经验,研究建立土地审裁制度。(牵头单位:市编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三)加强土地市场化建设。
     
      1.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和地价管理标准。重点结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确定的12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为试点,在供应方式、供地年限、地价标准等方面完善差别化供地政策;坚持和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探索完善租赁和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完善土地市场价值评估体系,创新产业用地流转机制。(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2.建立健全促进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的交易和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存量土地,建立产权明晰、公平高效、流转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探索涉及原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的各类用地不同权益市场化实现形式,在房地合一登记体系内探索房地权利分离条件下的管理制度;以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社区生态地区整备为试点,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清退形成的土地指标交易机制;创新土地收购模式和多元化补偿方式,探索土地资产权益书的市场交易和管理制度;围绕珠三角地区甚至更大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建立区域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3.创新土地金融工具和运作机制。探索建立以土地资本化运作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快推动在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过程中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探索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城市发展单元等二次开发模式的金融保障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金融办)
     
      (四)增强土地科学调控能力。
     
      1.改革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探索建立建设用地自我约束的管控机制,科学制定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办法和工作规则;探索编制功能片区土地利用空间管制规划;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新增指标与流量指标互补的土地利用计划总量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2.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重点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产业集聚区为试点,探索建立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考核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监管机制、责任机制,探索以二次开发和土地指标交易为平台,促进产业园区整合。(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规划国土委)
     
      3.完善围填海造地管理机制。探索围填海造地管理与用地管理的衔接机制;以大空港地区围填海为试点,探索整体围填海造地分期供应的“填建分离”政策。(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宝安区)
     
      4.创新耕地、基本农田和生态用地保护模式。探索建立耕地、基本农田和生态用地保护的多途径补偿机制;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社区生态地区整备,探索与社区转型发展协调共赢的生态用地保护新模式。(牵头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
     
      5.探索区域一体化土地利用和保护机制。以深港、深汕、深莞惠合作区为平台,探索在规划计划指标使用、合作开发建设管理等方面构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协调和占补平衡机制;探索构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区域土地政策体系,以利益共享促进区域产业用地、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配置。(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
     
      6.完善土地收益分配调节机制。探索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重点探索政府与土地权利人共享土地增值收益机制;探索完善土地租(价)税费体系,研究健全各类土地使用权交易税收征管制度,研究土地资源占用的税费约束机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税费调节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地税局)
     
      (五)创新存量土地循环利用机制。
     
      1.建立健全存量土地循环利用机制和配套政策。统筹研究制定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城市发展单元等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和配套政策,重点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土地供应方式、征收补偿原则、安置标准和方式、土地收益分配调节方式、土地财税等方面进行政策创新;建立健全与土地二次开发利用相适应的规划管理制度,探索城市更新单元、土地整备单元、城市发展单元、社区规划等实施性规划编制方法。(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2.推进二次开发利用机制统筹试点实践。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城市发展单元等二次开发模式,重点明晰各种开发模式适用范围、运作程序、征收补偿原则、安置标准和方式、土地供应方式、开发奖励和政府监督管理方法等。(试点单位:坪山新区,指导单位: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金融办)
     
      3.推进土地整备试点实践。推进土地整备试点,进一步创新土地整备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整备政策体系,完善土地整备投融资运行机制。(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金融办)
     
      4.推进城市发展单元试点实践。推进城市发展单元试点,建立健全城市发展单元整体开发模式。(试点单位:试点区(新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金融办)
     
      (六)完善土地管理法治和社会环境。
     
      1.强化土地管理立法。适应深圳高度城市化地区特征,从综合统筹的角度,建立并完善以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法规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及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巩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成果,为国家土地管理做好政策储备,推动土地管理法治环境建设。(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市法制办)
     
      2.创新土地资源执法监察机制。落实公安、纪检、司法、规划土地监察紧密联动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探索设立资源警察制度,增强强制力,严格土地执法。(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3.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制定宣传方案,把握舆论导向,通过策划宣传报道、组织宣讲解读、专家理论研讨、土地市情展览等多种形式,为改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国土委)
     
      四、2012年工作重点
     
      (一)综合试点。
     
      1.坪山新区综合试点。重点探索原农村土地依改造确权路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城市发展单元等二次开发机制统筹,土地收益分配调节等。(试点单位:坪山新区,指导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市金融办)
     
      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试点。重点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和地价标准,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等。(试点单位:市前海管理局,指导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
     
      (二)专项试点。
     
      1.原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以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为试点,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其配套实施文件,开展原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提出政策建议。(试点单位:宝安区、龙岗区,指导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2.完善土地总登记制度试点。开展原光明华侨畜牧场土地总登记,对行政事业单位、光明集团的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各类未转收的现状建设用地、农用地进行登记造册。(试点单位:光明新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开展储备土地总登记。(试点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各区、各新区)
     
      3.完善土地作价出资方式试点。以地铁三期开发用地为试点,探索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方式适用范围、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效力、运作程序和规则等,完善土地作价出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试点单位:市地铁集团,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4.健全土地节约集约机制试点。以高新区留仙洞园区为试点,健全产业用地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土地供应前的准入机制和供应后的综合评估、退出机制,开展对各类功能区、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各行业、不同用地主体的多层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试点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南山区)
     
      5.创新生态用地保护模式试点。以南山区西丽水源三村、宝安区黄麻布社区为试点,开展生态地区整备,探索社区规划编制方法,以及生态用地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试点单位:南山区、宝安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
     
      6.土地整备试点。以华为科技城土地整备为试点,探索土地整备开发机制,提出政策建议。(试点单位:龙岗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7.城市发展单元试点。以光明门户区、坪山中心区发展单元为试点,探索城市发展单元整体开发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试点单位: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指导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三)配套政策和基础研究。
     
      1.配合坪山新区综合试点,探索原农村土地确权路径,开展城市化过程中原农村土地权益重构政策研究。(牵头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2.配合完善土地总登记制度试点,研究土地总登记工作规程。(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3.研究土地使用权空间权利体系,为开展土地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4.开展土地民事纠纷仲裁机制研究。(牵头单位:深圳仲裁委员会)
     
      5.配合创新生态用地保护模式试点,研究建设用地清退形成的土地指标市场交易和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6.配合坪山新区综合试点、土地整备试点、城市发展单元试点,探索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城市发展单元等二次开发模式的金融保障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金融办)
     
      7.推进《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获国务院审批通过,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调整获广东省政府授权。完成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出台深圳市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8.完成基本农田调整改造工作。(牵头单位:试点区(新区)、市经贸信息委)
     
      9.深化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完善生态补助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各新区)
     
      10.配合坪山新区综合试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试点,研究土地收益分成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
     
      11.配合土地整备试点,制定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和土地整备单元规划编制规程;配合城市发展单元试点,开展城市发展单元制度立法研究,制定城市发展单元规划编制技术指引和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12.出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配套实施文件。(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13.出台“关于严格变更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与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政策。(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14.制定“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15.制定《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解读》,举办全市规划土地市情展览,使各级各部门、社会各方面以及全体市民深刻了解我市规划土地管理的历程、面临的问题和主要改革措施。(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五、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意义重大。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系统设计、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二)强化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推动落实等工作,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和配套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协同对改革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突破,及时跟踪指导重点改革项目。重大改革事项要充分评估改革风险,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主动向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请示沟通,积极争取指导和支持。
     
      (三)细化实施安排。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改革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推进改革任务的工作方案,细化改革目标、改革内容、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尽快启动实施,并将年初工作方案、年中改革进展、年末总结评估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人员、经费。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改革工作需要,建立工作班子,组织精干力量推动改革实施工作。要加大改革实施项目经费保障,创新项目经费管理方式。市国土基金安排专项经费,支撑改革实施工作,鼓励专家以不同方式参与改革实施,保障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监督评估。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对各项改革实施情况检查督促,对改革创新予以表扬,对改革不力依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跟踪改革项目进展,年中开展改革实施评价,年末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形成年度进展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

    3   深圳土地改革再次示范全国

      1987年深圳敲响了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槌,随后一场被誉为“以土地换黄金”的土地改革风暴席卷全国。20多年过去了,深圳土地管理中众多历史遗留问题开始显现。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深圳将以“产权明晰、市场配置、节约集约、科学调控”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原则,先行先试,建立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新模式,推动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土地利用高效化和土地管理的法制化。

      具体操作上,改革任务有八大重点,包括完善固有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创新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创新土地二次开发机制、严格更低保护并建立补偿机制、强化土地调控与监管、推进区域统筹协调合作、加强土地立法等。

      在实施阶段上,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将通过近期计划(2011年~2015年)和远期计划(2016年~2020年),分两步推进。

      深圳知名地产分析师半求表示,深圳土地改革制度走在全国前列,这次方案的改革力度较大,其中一些提法在以前从未出现过。

      据悉,深圳市政府已经有近四年没有向市场发放增量住宅用地,城市更新主要依赖于旧改项目,但是旧改因为遭遇拆迁不顺、补偿条件难谈妥等原因进展缓慢。方案细则出台之后,对于地产项目的推进将有法可依。

      小产权房有望确权

      深圳在从一个小渔村向城市化演进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权属状况的遗留问题非常复杂。而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就是对土地权益的确认和明晰。深圳将在此领域探索权益实现的多元化途径。

      据悉,确权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原农村土地权益如何实现,即深圳大量建立在宅基地上的集体产权房,如何实现权益。对这一问题,深圳拟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推进原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实践工作,加强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比如原农村土地“依现状、依改造”进行确权;在“房地合一”体系内,探索房地权利分离条件下的管理制度,探索土地权益书、作价入股等补偿模式等,破解确权难题。

      截至2011年年底,深圳小产权房违法建筑达到37.94万栋,建筑面积达4.05亿平方米,是深圳市总建筑面积的49.27%。半求认为,确权的标准如何设定,对这些小产权房的影响巨大,定得太窄容易引发众多不满,定得太宽则是变相鼓励违建。方案提到将“依现状、依改造”等路径确权,表示政府可能会尊重现状。

      探索招拍挂之外新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是业界探讨最多的根本性制度之一。据悉,深圳将研究和探索限房价竞地价、不设定条件的挂牌出让等多种方式。“也就是说要探索除了招拍挂之外的新出让方式,这为土地二次开发方式提供了新的可能。”一位地产界人士表示。

      目前深圳产业用地的转让行为,以协议出让居多,即通过设置一定的门槛,将产业用地定向出让,但未来这个竞标门槛可能进一步降低。

      以往产业用地审批采取最高年限的做法,将来也可能改变为,根据产业周期特点而采用弹性制度,不一定是最高年限。

      另外据悉,深圳将健全土地供应体系,探索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未来深圳将创新土地金融工具,展开土地金融政策研究;在土地收购回购上,将引入市场机制,创新土地收购模式和多元化补偿方式,探索实行政府部门对土地的优先购买权。

      土地开发收益共享

      找到良好的土地开发收益共享机制,可以化解当前很多矛盾。深圳将可能综合利用规划、土地、产权、财政、税收、金融等多种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

      在规划控制上,区政府、社区、土地权利人、开发单位等不同利益主体有可能作为相关规划的主体,一起参与。收益共享上,对土地二次开发增值收益,将通过系列调控方式,明晰增值收益归属,并公平分配。

      此次改革,不仅包括诸多先行、先试的措施,还赋予了本地政府在土地管理活动中更多自主权。比如,由于深圳经济特区这一独特的组织形式,整个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在改革建设用地审批上周期较长。但是未来深圳将改革建设用地审批方式,重新明确深圳市建设用地报批的程序和规则,这些措施将简化行政程序,提高深圳市尤其是中心区外的建设用地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