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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   宅基地转让协议


      1.1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同意将位于 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 。

      双方责任: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120万元整。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乙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公 证 人:        身份证:        签订日期:

      1.2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2   宅基地转让纠纷


      案件简介:

      原告李某的父母于上世纪80年代经批准,在大兴区榆垡镇榆垡村,建造了北房5间,后家庭分家,将此房屋分给了原告。2003年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2005年3月13日原告父亲李某某与非本村民张某某夫妇签订了《卖房契约》约定,张某某夫妇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位于“大兴区榆垡镇榆垡村,建造了北房5间”及院内物品,房款自契约签订日起一次付清。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永不反悔。

      2010年5月10日原告李某将张某某、李某某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关于以上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张某某夫妇返还涉案房屋。

      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诉争房屋系原告父亲分家分给原告,符合农村民俗;

      第二,被告李某某对分家一事认可。

      第三,2003年原告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权利人明确;

      第四,被告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物权。

      第五,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但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村民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农村房屋买卖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否则该买卖行为无效。该案件,被告张某某夫妇非榆垡村经济组织成员,均不享有该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故该买卖契约无效。

      人民法院判决:

      2010年11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6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05年3月13日原告父亲李某某与非本村民张某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3   宅基地转让注意事项


      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