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土地

高州市国土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事项的组织听证和行政复议。

    1   高州市国土局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劳动工资以及工会、青年、妇女、计划生育、老干、纪检、监察工作;综合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会议、文秘、档案、保密、行政事务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负责本局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统计、汇总编报年度综合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检查、监督、落实;负责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三、建设用地股:指导土地征用和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拟订土地征用方案和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行政划拨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办理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内农(居)民集体(个人)建房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本市建设用地的征地公告,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检查监督征地政策的落实等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转让、租凭、抵押、出让、作价出资、交易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拟订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准地价的制订与公布工作。
        四、地籍测绘股:负责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及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城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及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成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协助民政部门勘定行政界线;负责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
        五、信访调处股(挂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负责受理群众反映国土资源管理的来信来访事宜;负责土地权属、采矿、探矿权和矿界纠纷的调处工作,代市政府草拟土地权属、采矿、探矿权纠纷处理决定并协助市政府处理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监督土地、采矿争议决定的执行。
        六、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负责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呈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专项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垦复和耕地开发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拟订和审核耕地补充方案和农地转用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和农地用途管制。
        七、地质矿产股:负责编制辖区内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规划、计划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辖区内地质勘查行为;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组织地质灾害、地下水和地质遗迹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管理全市地质资料,对辖区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有关审查意见;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对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地质遗迹认定保护的报审工作。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负责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工作;依法进行采矿登记审批发证和对采矿权转让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年度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
        八、法制宣教股: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调研、宣传、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专业培训;协调有关股室起草和整理汇编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的复议及诉讼、行政事项的组织听证工作;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协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管理科技成果,推进科技进步。
        九、监察股:负责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纠风工作。

    2   高州市国土资源局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事项的组织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三、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对土地、矿产两种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强化执法监察和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四、负责法律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执行;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组织调处土地权属和采矿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五、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垦复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六、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制订地籍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协助民政部门调处行政界线争议和勘定行政界线;组织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和查验等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七、统一管理城乡地政,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易和政府收购的土地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办报送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和报批业务。
    八、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查、采矿权的呈批和登记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协助有关部门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有关工作。
    十、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业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审核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管理国土资源所和市矿产管理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管理本市地质勘查单位。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