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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证

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

      1   宅基地证


      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

      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问题,虽然《物权法》已有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由于宅基地本身的使用限制和建筑物无法与土地分割的实施,造成宅基地相对应的房产证没有实际用途--无法像国有土地上的房产一样,可以抵押、出售以获得其实际收益。

      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为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村办学校、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

      2   宅基地证办理流程


      2.1   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2.2   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2.3   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3   宅基地证过户情况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因为房屋属于私人财产,如果您现在所住房屋的房产证是您弟弟的,经全家协商后,您可按照上述法律程序持相关材料申请房屋过户,到房管所进行产权登记。

      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给您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您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相应的宅基地过户手续。

      4   宅基地证明范本


      兹有我村村民XXXX,男,现年XX岁,家中现在X口人,一直居住在XXX地,该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

      特此证明

      XX村民委员会

      2016年XX月XX日

      5   宅基地能贷款吗


      问:我有宅基地证,能贷款吗?

      答:不能用宅基地去搞抵押贷款,只能搞其他贷款。国家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不能抵押。

      按照工作安排,与农村住房抵押担保贷款一并有望进行担保抵押试点的,还将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贷款试点。而按照现行《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约束,无论是农村住房还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都不能作为抵押担保,进而获得贷款。

      作为全国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将具体牵头负责这项试点工作的推进,而试点工作的初步方案,也将会同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共同会商确定。试点工作将采用封闭运行的方式。

      年内试点有望

      “从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和规划来看,确实要推进农村住房的抵押担保贷款试点。”6月10日清晨,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权威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如果一切顺利,2015年将选择若干地区,对农村住房抵押担保贷款进行试点工作。

      在基本确定年内开展试点工作后,国土资源部将牵头负责试点地区的遴选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初步设想,将在东部、中西部各类典型地区选择开展试点工作,以为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在试点初期,将会严格控制试点地区规模,并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

      根据现行《担保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按照上述法条规定,由于农民的宅基地不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范围内,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了两条主线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政治决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总体要求。一条主线是进行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流转试点;另外一条主线,即是对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试点。

      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曾着手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在调研工作中,国土资源部的有关人员重点了解了农村宅基地的担保、抵押、转让等方面的财产权权能问题。

      释放金融通路

      实际上,在对《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研讨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多位官员提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中宅基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对宅基地转让范围、转让中的集体土地权能及实现形式要进行多方案设计并开展试点探索。

      记者了解到,为了做好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国土资源部也同时部署,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因为无论是试点工作,还是未来根据试点情况的全面推行,都必须要求农村住房有明确的产权产籍备案。

      “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农村住房是无法转让的。实质上,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以满足其居住要求的土地,因此,其财产权始终表现为缺位,在转让短期无法开禁的前提下,对抵押担保贷款进行试点,无疑是一种快捷的路径。”一位参与《宅基地管理办法》前期论证的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由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担保试点的工作,涉及到现行《担保法》、银行业风控体系等问题,因此,国土资源部将会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联合确定试点方案。

      前述专家认为,如果开展试点,则意味着农村住房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财产权,通过向银行抵押贷款融资,农业产业化将获得更为通畅的融资渠道。“尤其是东部特大型城市周边的农村住房,其评估值较高,如果放开抵押贷款的约束,将能够使农村获得大量的资金,用以实现农业产业化。”他说。

      地方已有试点

      如果这项试点得以顺利开展,将比照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程序,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申请在试点区域内,暂停现行《担保法》实施的方式,依照多部门联合商定的试点方案进行试点工作。

      同时,试点工作将会设置试点期限,并在试点期限到期后,进行总结,以供决策层对下一阶段的总体策略进行定调。此前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有明确的试点锁定期。

      “但是,从客观而言,已经有地方进行了内容相近的试点工作,只不过没有得到中央政府层面的正式授权,至于这些试点是否能通过此次试点工作转正,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前述专家称。

      早在2012年8月14日,广东农村金融工作现场会在梅州召开,省长朱小丹出席会议并宣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试点,将在梅州和云浮两市展开。当天的会议强调,此项试点的基本思路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政府授权的机构,银行即向农户提供信贷,这一政府授权机构为此提供保证。

      在试点过程中,云浮市郁南县农户将自家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作为担保物,就可以贷款建房。截至当年5月11日,已经有132户从中获益,累计发放贷款297.6万元。郁南的“信用+抵押物+规划”模式,主要支持有辖区户口、有信用、有一定资金、有规划、有抵押物的“五有”农户新建、改建、扩建自住房屋。

      此前,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曾向全国国土资源系统主要官员表示,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工作“关键是心眼要好,出发点要正,把好事办好,真正惠民,有利发展,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