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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的向外扩张,都市村庄拆迁已成为常见之事。而为了分得更多面积的安置房屋,得到更多的拆迁安置费用,一些村民想尽办法在宅基地上多建房的事情更是比比皆是。   有些村民只有宅基地,却无钱建房,所以便出现了一些愿意出钱建房的人。“你出钱,我出地”,双方合作建房的模式也很快生成。

      1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


      转让方 :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将 的土地与乙方合作开发建房,为明确双方的权、责、利,特订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概况:宅基为 的良田(约 1 亩)与方勇的良田(约260 个平方)。

      二、合作方式: 的宅基地与乙方合作开发建房,乙方将车库上的一楼二个套间和壹万元现金补偿给甲方,另外方勇的宅基地乙方以现金陆万的方式一次性补偿给方勇。

      三、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付 ,其余部分待动动工付清 元。

      四、权利与责任:甲方必须保证现方勇修的通道给乙方正常使用,乙方享有该条路的永久性使用权,但无所有权,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道路及其他一切费用。甲方必须保证周围群众的不得无理取闹,遮光、前后间距所发生的费用概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乙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质量,甲方的两套住房享有乙方房屋的同等权利。甲方不负责所有的建房手续费用。甲方必须负责经办该房屋施工期间和以后的生活水电,但所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所给甲方的两套住房,乙方不负责房产证件手续。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6年 月 日


      2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书(一)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方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业主)、乙方作为出资方,双方合作兴建住宅楼。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合作建房,甲方提供使用权属自己的、位于江北市鼎棋镇幸福居委会新屋地村宅基地一块,基底面积合计约五仟贰佰捌拾伍平方米(约5285M2)(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 ),乙方负责出资在上述土地上建造地下一层、地上八层的住宅楼一幢,总建筑面积约五万贰仟柒佰平方米(约52700M2)。

      2、双方同意以甲方的名义建房,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办理报建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施工,并承担施工费用,甲方负责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和相邻关系。

      二、产权分配

      楼房在约定施工期限内完工后,按以下方法分配,双方对各自分配的房屋均享有居住权、转让、出租等收益权,相互不得干涉。

      1、该楼房第一层(商铺)至第六层属甲方所有。地下车库三间属甲方所有。

      甲方: 乙方:

      2、该楼房地下车库(即负一层,属甲方所有的三间除外)及七层至十八层(含天台部分)的所有权(使用权限为竣工验收之日起七十年)归乙方所有。

      3、乙方取得该楼房所有权部分(即七层至十八层)和地下车库所有权部分(即负一层,属甲方所有的三间除外)在使用权限(七十年)内无需经甲方同意,可以向第三方以转让、出租或其它方式进行处臵该使用权,甲方无权进行干涉。在使用权限(七十年,从楼房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内,第三方亦可以同样的方式处臵该使用权,甲方无权进行干涉。在使用权限(七十年,从楼房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楼房,乙方或第三方需在使用权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搬出楼房。

      4、房屋产权证办理所需的费用由甲方负担,与乙方无关。

      5、若日后的法律规定可以办理各分割产权证,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或第三方进行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或第三方负担。

      6、建成毛坯房后双方即可分配房屋,室内装修费用由各自承担。

      7、甲方有义务协调有关部门,给双方各自独立的单元办理各自独立的门牌号。

      8、楼房建成后,如遇国家征收或征用,国家的经济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产权分配比例进行共享。乙方若已向第三方转让处臵的,则该权利归属受让方的第三方享有。

      三、施工要求

      甲方:乙方:

      1、施工图经甲方审核通过。甲方应当在2011年7月31 日前完成旧房的拆迁和土地平整。拆迁费用和报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2、施工期限: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完成。

      3、自施工日起,如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楼房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涉及施工的债务纠纷,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在建造过程中,如果发生土地权属、相邻关系纠纷等问题,则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此延误的时间,则施工期限相应顺延。

      四、工程质量

      1、本楼按双方共同确定的有效图纸方案进行兴建,主体为框架结构,外墙砌砖十八墙,内墙砌十二墙,水泥沙浆砌墙、批荡。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规定进行安全施工管理,每个主要工序环节应由甲乙双方或有关技术人员按图纸要求进行验收核对,符合要求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并待处理,处理妥当后才能继续施工。

      2、乙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钢材、水泥进行建筑施工;该建筑主体为框架结构,楼房的装修属于乙方负责部分:楼房外墙粘贴纸皮砖(规格4.5厘米×9.5厘米);套房内墙批水泥灰沙;统一安装阳台、卫生间、厨房排水排污管道;窗户、阳台落地门安装国标铝材制作的铝合金窗,窗页安装0.5厘米厚的玻璃;入户大门安装不锈钢套门;楼梯安装大理石梯级、不锈钢扶手;楼梯贴瓷片(规格25厘米×40厘米)至楼梯顶、楼梯底面刮胶。负责把自来水管道

      甲方: 乙方:

      安装到厨房或卫生间,把供电线路安装到所有住户门口。

      3、乙方保证建筑的楼房质量合格,在楼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发生的常见工程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不承担责任,一年期满后,按“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处理。

      4、该楼房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甲乙双方都不能随意改变楼房原设计的结构、功能和增添负荷受力等附加设施,如果有一方经过仔细考虑,确实需要做某部位改动,必须事前征得对方同意,否则,涉及安全问题,一切安全责任由实施方负责,并要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五、其它约定

      1、外墙无法粘贴纸皮砖部分批水泥沙浆和水泥油。 2、属甲方所有的商铺,乙方不负责安装卷闸门。属甲方所有的三间地下车库,乙方不负责安装铁门。

      3、一楼楼梯出入口大门安装不锈钢门,地下车库出入口安装卷闸门,由乙方负责所需费用。

      六、法律责任

      1、甲方内部如因分得的楼层、面积、楼向就分配问题发生矛盾,甲方内部须协调一致。甲方内部任何一方不得以此妨碍乙方的施工进度和分得房屋的所有权,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若因甲方原因,例如不能办理合法的建房手续、不能处理好相邻关系,导致该房屋不能建成或者只建成部分,则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已建成部分(即不能完成原定的八层),乙方享有百分之六十五(65%)

      甲方: 乙方:

      产权分配的权利。

      3、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施工期限内施工或在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建成的楼房层数少于七层的,则除了所建的楼房归甲方所有外,乙方还需赔偿违约金贰佰玖拾伍万元(295万元)给甲方。

      七、其它规定

      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江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2016年 月 日

      3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_____、容积率为_________、计划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________;

      2.乙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 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____栋_____层的办公(或商住、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 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 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 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 天内开工,并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甲方拥有____栋____层房屋的产权,乙方拥有____栋____房屋的产权。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办理完甲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房地产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开工、或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办好房地产证,乙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__个月以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

      4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

      现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 原籍: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现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 原籍:______________

      标的:甲、乙双方就位于涪城区集体分配宅基地上进行合作建房事宜。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同时本协议条款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一、标的位置: 二、合作内容:甲方提

      本人唯一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

      乙方全额出资修建房屋。

      三、合作要件:由甲方提供自己位于 涪城区石塘镇占地面积90m2的宅基地,修建6层。乙方投入修建1-6层房屋所需

      全部资金。修建好后按照甲方拥有2、3、6全层使用权和所有权(按每层一套一室一厅带厨房、厕所,一套两室一厅带厨厕),乙方拥有1、4、5全层使用权和所有权(按自己意愿修建)。土地和公共设施使用权双方各50%的原则进行分配,以达到共同合作建房要件。

      四、房屋修建基本要求:按照社区房屋前后墙面、屋面统一规划原则,符合整体要求。

      a、结构与小区其他住户建设基本一致;

      b、楼层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板,梯步预制件;

      c、窗户为铝合金或塑钢,5毫米单玻璃带一层纱窗;

      d、室内墙面仿瓷涂料,楼面普通瓷砖600*600、厨厕贴250*330内墙砖(厨厕防水必须符合要求);

      e、楼梯间墙面仿瓷面层,梯步贴梯步砖,不锈钢扶手;

      f、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厕所、厨房铝合金半玻门,其他为普通木门;

      j、水采用一户一表制,管径符合用水要求;h、电采用一户一表制,照明1.5平米铜线、插座4平米铜线;

      g、燃气属于专业安装、管理按规定执行。施工质量符合该小区建设要求,达到村镇建设相关标准,但不低于该小区建设中等以上质量水平。

      五、其他约定:

      1、该房屋由乙方出资,乙方自行修建,乙方对进场材料和人员安全负全责,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符合正规合格产品,若出现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清退出场,如修建需要施工方相关资料由乙方自行提供。开工需要由户主提供相关手续的由甲方自行提供。甲方负责接通施工用水、用电,协调左邻右舍及社区关系,保证运输畅通。

      2、建房期间双方互相监督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材料现场管理,由乙方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等相关事宜,承建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工,乙方在于甲方签订协议后,向甲方交50000元(伍万元)保证金,在房屋修建到第二层时退还给乙方。

      3、共用走道、楼梯间和共用设施,双方共同拥有,不准哪一方占用和影响对方通行和使用的权利,如必须占用,需经对方书面同意均可,双方约定楼顶为双方共有面积双方各占50%权益不能违反,否则视为违约。

      4、房屋建成后由村社统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实行土地使用证共有,甲方负责配合给乙方办理属于乙方的房屋产权证。如遇国家征用或占用和其它拆迁,按相同政策权利各占50%利益,其办证相关费用由双方各50%原则分担。

      5、房屋使用过程中,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入户安装费用按各50%承担,其他楼层按各自使用自行承担与对方无关原则办理。 7、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1个月2016年1月10日前工程必须开工,开工后9个月到2016年9月前必须完工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延期违约金,约定10000元,大写壹万元由乙方现金支付给甲方)如果工期超过3个月以上,乙方仍不难竣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说明:如遇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事项和政策调整交工期可协解决以书面为准。

      六、特别约定:

      1、甲方必须积极配合村社办理好甲、乙双方各自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件,并及时分发给双方当事人。若甲方有故意拖延嫌疑或恶意不配合办理,乙方有权根据该协议条款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给予办理或是就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关系作出书面声明。如甲方故意不予办理相关产权证件或不予书面声明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关系的,按照该协议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有关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分配原则和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条款仍然有效。如遇国家政策性拆迁或占用,甲、乙双方均有权享受按照拆迁部门发布的拆迁补偿政策计算所得的拆迁补偿收益的5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或理由侵占,否则将按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可以自由变卖、转让、出让或抵押属于自己权益范围内的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在相同条件下,另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转让、变卖、出让等相关法律手续,其所拥有的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也随之转移。

      3、本协议是该地块上房屋从建设到建成房屋后投入使用以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依据,该协议与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产权证均属同等有效法律文书。若甲、乙双方当事过世后,双方直系亲属或本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对其所有产权享有继承权,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事务。但一方也不得以家庭问题影响另一方正常生活和工作。

      九、本协议签订后,应到当地乡镇司法所见证;并到村社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和判决。

      十、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如因哪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双倍赔偿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并承担约定违约金金额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协议签订实施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协议。房屋建设中和建成后哪一方要求对方出让和买受房屋必须按当时市场价值或高于市场价值进行协商。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由见证机构和社区各保留一份(甲、乙双方可在此协议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必须由双方签字纳印认可)。

      附件: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甲方宅基地归属证明。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见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性别:,身份证号:                  现家庭住址:                    原籍: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身份证号:

      现家庭住址:                  原籍:

      标的:甲、乙双方就位于  区                 集体分配宅基地上进行合作建房事宜。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同时本协议条款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一、标的位置:

      二、合作内容:甲方提本人唯一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乙方全额出资修建房屋。

      三、合作要件:由甲方提供自己位于涪城区石塘镇占地面积90m2的宅基地,修建6层。乙方投入修建1-6层房屋所需全部资金。修建好后按照甲方拥有2、3、6全层使用权和所有权(按每层一套一室一厅带厨房、厕所,一套两室一厅带厨厕),乙方拥有1、4、5全层使用权和所有权(按自己意愿修建)。土地和公共设施使用权双方各50%的原则进行分配,以达到共同合作建房要件。

      四、房屋修建基本要求:按照社区房屋前后墙面、屋面统一规划原则,符合整体要求。a、结构与小区其他住户建设基本一致;b、楼层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板,梯步预制件;c、窗户为铝合金或塑钢,5毫米单玻璃带一层纱窗;d、室内墙面仿瓷涂料,楼面普通瓷砖600*600、厨厕贴250*330内墙砖(厨厕防水必须符合要求);e、楼梯间墙面仿瓷面层,梯步贴梯步砖,不锈钢扶手;f、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厕所、厨房铝合金半玻门,其他为普通木门;j、水采用一户一表制,管径符合用水要求;h、电采用一户一表制,照明1.5平米铜线、插座4平米铜线;g、燃气属于专业安装、管理按规定执行。施工质量符合该小区建设要求,达到村镇建设相关标准,但不低于该小区建设中等以上质量水平。

      五、其他约定:

      1、该房屋由乙方出资,乙方自行修建,乙方对进场材料和人员安全负全责,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符合正规合格产品,若出现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清退出场,如修建需要施工方相关资料由乙方自行提供。开工需要由户主提供相关手续的由甲方自行提供。甲方负责接通施工用水、用电,协调左邻右舍及社区关系,保证运输畅通。

      2、建房期间双方互相监督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材料现场管理,由乙方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等相关事宜,承建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工,乙方在于甲方签订协议后,向甲方交50000元(伍万元)保证金,在房屋修建到第二层时退还给乙方。

      3、共用走道、楼梯间和共用设施,双方共同拥有,不准哪一方占用和影响对方通行和使用的权利,如必须占用,需经对方书面同意均可,双方约定楼顶为双方共有面积双方各占50%权益不能违反,否则视为违约。

      4、房屋建成后由村社统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实行土地使用证共有,甲方负责配合给乙方办理属于乙方的房屋产权证。如遇国家征用或占用和其它拆迁,按相同政策权利各占50%利益,其办证相关费用由双方各50%原则分担。

      5、房屋使用过程中,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入户安装费用按各50%承担,其他楼层按各自使用自行承担与对方无关原则办理。

      7、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1个月2014年1月10日前工程必须开工,开工后9个月到2014年9月前必须完工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延期违约金,约定10000元,大写壹万元由乙方现金支付给甲方)如果工期超过3个月以上,乙方仍不难竣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说明:如遇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事项和政策调整交工期可协解决以书面为准。

      六、特别约定:

      1、甲方必须积极配合村社办理好甲、乙双方各自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件,并及时分发给双方当事人。若甲方有故意拖延嫌疑或恶意不配合办理,乙方有权根据该协议条款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给予办理或是就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关系作出书面声明。如甲方故意不予办理相关产权证件或不予书面声明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关系的,按照该协议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有关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分配原则和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条款仍然有效。如遇国家政策性拆迁或占用,甲、乙双方均有权享受按照拆迁部门发布的拆迁补偿政策计算所得的拆迁补偿收益的5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或理由侵占,否则将按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可以自由变卖、转让、出让或抵押属于自己权益范围内的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在相同条件下,另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转让、变卖、出让等相关法律手续,其所拥有的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也随之转移。

      3、本协议是该地块上房屋从建设到建成房屋后投入使用以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依据,该协议与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产权证均属同等有效法律文书。若甲、乙双方当事过世后,双方直系亲属或本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对其所有产权享有继承权,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事务。但一方也不得以家庭问题影响另一方正常生活和工作。

      九、本协议签订后,应到当地乡镇司法所见证;并到村社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和判决。

      十、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如因哪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双倍赔偿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并承担约定违约金金额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协议签订实施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协议。房屋建设中和建成后哪一方要求对方出让和买受房屋必须按当时市场价值或高于市场价值进行协商。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由见证机构和社区各保留一份(甲、乙双方可在此协议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必须由双方签字纳印认可)。

      附件: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甲方宅基地归属证明。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协议见证单位:

      6   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是否有效


      徐某系某县农村居民,拥有宅居地一块,并办理建房手续。2011年,徐某想在自有宅居地上承建楼房一幢,因资金短缺,便找到在城市居住的表兄王某协商合作建房,双方为此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共同承建7层楼房,每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46平方米;由王某出资,其中一到五层任意五套房子抵作建房款归王某所有,房屋登记在徐某名下。2012年5月,房屋建成,经双方确认,王某共出资95万元,之后双方因交房之事发生纠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确认徐某与王某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徐某与王某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现王某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则徐某应依约将五套房屋交与王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认定徐某与王某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补偿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本案中王某是城镇居民,不具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要认定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的性质、目的以及流转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规定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而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住宅,主要用途是自用,限于居住功能。我国对宅基地的流转亦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本案中王某户籍在城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于王某与徐某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产权分配,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王某就享有一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而王某的主体身份又不具备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资格,从而无法登记房屋所有权。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2、《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综上,本案中王某与徐某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经法院认定无效后,徐某应返还王某投资的95万元建房成本并补偿房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而非将五套房屋分割给王某所有。

      7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案情】

      魏家姐妹出嫁后分别住在城市和农村。2001年,妹妹经批准获得一处宅基地,并办理建房手续。因缺少建房资金,就找姐姐筹集建房资金,当时双方未签订合伙建房协议,未明确各自出资数额和所有份额。同年5月建成四层楼房屋,建筑面积376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妹妹名下;至2004年10月,妹妹向姐姐出具欠条,欠条上明确她欠姐姐房屋款16万元,并明确以二层、四层折价补偿,姐姐对此并无异议。2009年7月,姐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四层房屋中的二、四层归姐姐所有;妹妹将二、四层房屋过户到姐姐名下。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欠条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审理中产生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欠条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二层、四层折价补偿”的表述可以理解为用二层、四层作为此债务的抵押担保。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所以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无法设立抵押登记。由于不动产抵押权适用是登记要件主义,所以抵押权不成立,姐姐要求过户房产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并且欠条也超过诉讼时效,姐姐还对债权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房屋建成后,双方通过欠条的形式明确了建房款和房屋产权如何分配等合作建房合同所需的主要条款,应认定欠条为合作建房协议的性质。合作建房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应支持姐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欠条为合作建房协议,理由同上,但此合作建房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妹妹应返还姐姐投资的16万元建房款,并补偿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关于欠条的性质认定问题。正确认定此欠条的性质应从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欠条的具体内容出发。首先,双方在合作建房前就对具体事项进行过磋商,因出资额不能确定而无法确定产权分配,但双方是亲姐妹,在没有签订协议就开始投资建房是合情合理的。在房屋建成后,出资额已确定,妹妹就用欠条的形式明确了姐姐的出资额和产权分配方案,姐姐没有提出异议,表明双方认可此方案,因此合作建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欠条的具体内容也符合合作建房协议需具备的主要条款。本案中,欠条上明确的“欠姐姐房屋款16万”是对建房资金的约定;“以二层、四层折价补偿”是对产权分配的约定。所以,欠条应认定为合作建房协议。

      2.合作建房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本案是在宅基地上建房,要正确认定协议的效力应从宅基地的性质、目的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出发来综合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主要用途是自用,限于居住功能;宅基地无偿取得,使用期限上无限制。基于以上特点,我国对宅基地的流转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本案中两姐妹户籍分别在城市和农村,姐姐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由于双方合作建房协议约定了房屋的产权分配,姐姐按协议就应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我国严格限制流转制度,使姐姐的城镇身份无法登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从而无法登记享有房屋所有权。所以可以认定合作建房协议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3.合作建房协议认定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应返还建房款并加上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一并补偿给投资人。如遇到拆迁应根据对建设房屋的出资份额认定房屋补偿款的分配份额,而宅基地补偿款应归村民一方所有。本案中法院应先向姐姐释明,如果姐姐不变更诉讼请求,因该合同是当然的、自始的无效,且任何人都可主张该合同无效,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也可以直接认定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妹妹应返还姐姐出资的16万元建设成本和补偿房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对此姐姐可以另案主张权利。所以法院应先向当事人释明后,判决合作建房协议无效,投资款返还及补偿问题,姐姐可另行起诉。

      8   宅基地合作建房纠纷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0日,得知惠济区李大伯家所在的村庄已经纳入拆迁计划的王先生,一大早来到李大伯家,因为王先生知道李大伯家有一处闲置的宅基地。

      王先生便与李大伯商议,自己出钱在李大伯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自己要享有建成房的一半即50%的房屋所有权。王先生表示,将来房屋拆迁时,他本人可以享有50%拆迁安置的权利,即享有房屋拆迁安置后一半的房屋权利(包括过渡费等)。

      李大伯觉得自己的宅基地闲着也是闲着,让王先生盖了房,自己还可以得到额外的补偿款,何乐而不为呢,便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协议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约定了关于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利;另一部分约定了将来拆迁时房屋置换拆迁费的分配。两部分内容均是双方当事人各享受50%的权利。

      随后王先生便投资约70万元,在李大伯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四层小楼。

      2014年9月,李大伯所在的村庄开始拆迁,李大伯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写明,李大伯取得拆迁安置住宅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和置换后建筑面积补偿费、搬家补助费等共计62万余元。

      在该村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宣传读本上显示:“家有宅基地,户口均不在该村的,按照每户90平方米居住用房的标准予以安置。”李大伯与其子按两户标准获得18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

      王先生在得知李大伯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如约领到补偿款后,便找到李大伯,要求按当初双方协议约定分给自己一半的补偿费及9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但是李大伯坚决不同意。

      随即,王先生便一纸诉状将李大伯起诉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大伯三日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等共计31万余元;依法确认依据《合作建房协议》享有被告房屋拆迁房屋安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一半,即90平方米的所有权。

      综合分析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提速和房价的过快上涨,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商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屡禁不止,近来还出现了农民提供宅基地、城市居民出资“合作建房”的现象,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一纸合同并不意味着是一张万全的护身符。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则违法部分无效。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主审法官表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的《合作建房协议》所涉及的建房用地地块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性质是宅基地。而李大伯与非本村村民的王先生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从约定内容不难看出,实际上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其行为违反了以上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违法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所以法院认定,李大伯及家人基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村民资格获得的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安置住宅,王先生无权分割。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李大伯和王先生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第二部分约定,王先生、李大伯对涉案合建的房屋各享有50%的权利。

      据此,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大伯和王先生两位当事人与涉案房屋有关的拆工补助、搬家补助费等共计62万余元,两人应按份共有,故判决李大伯支付王先生31万余元。

      ●合作建房风险大,莫要为多得拆迁款投机违法

      法官提醒,从该案反映出的实际问题可知,城镇居民与农民合作建房无异于“空中楼阁”,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在出资人和出地人签订合同并合作建房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建设项目,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出资人找供地的农民索要款项,出资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另外,合作建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这类房产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出资建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其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也有着天壤之别。所以莫要为多得拆迁款投机违法,否则最终的恶果还须自己担。

      争议焦点

      “我们签订的协议,内容很明确,房屋安置和补偿款各得一半儿,他得按合同履行。”法庭之上,王先生气愤地说道。

      “政府的政策很清楚,有宅基地的一户90平方米,我和儿子两人得180平方米,跟宅基地上有房没房没有关系,分的房子也和协议内容无关。”李大伯针对王先生的观点反驳道。

      判决结果

      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与涉案房屋有关的拆工补助、搬家补助费等共计62万余元,李大伯和王先生两人按份共有。而李大伯及家人基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村民资格获得的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安置住宅,王先生无权分割。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李大伯支付王先生31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