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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1   土地管理法: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

      行政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耕地开垦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时收取,存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挪作他用。


     3   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内涵

      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因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具体条件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按占用耕地面积缴纳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

      二、收费标准

      杭州、宁波、温州等3个市的城区、郊区每平方米18元;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舟山等6个市的城区、郊区每平方米16元;衢州、丽水等2个市的城区、郊区和萧山、余杭、富阳、鄞县、慈溪、余姚、乐清、苍南、瑞安、桐乡、平湖、海宁、绍兴、上虞、诸暨、义乌、东阳、永康、临海、温岭、玉环等21个县(市)每平方米14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10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每平方米15元。

      三、征收方法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按指标调入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用有偿调剂成本费抵冲耕地开垦费,抵冲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四、建立省级耕地开垦资金

      为加快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立省级耕地开垦资金。各市、县(市、区)政府、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用地申请时,应按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包括非农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以及通过易地和委托开发途径补充耕地的建设占用耕地)和本通知规定标准,向省缴纳20%的耕地开垦费。

      省政府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除所有建制镇、10个乡外的非农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应上交的省级耕地开垦资金,由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时代收,并按季汇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五、管理和监督

      耕地开垦费收取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费收入,都要及时全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结算。

      宁波市缴纳的省级耕地开垦资金,仍用于宁波市域范围内的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

      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应按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耕地开垦费。

      各级财政、审计、价格、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定期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收造地费、复垦基金、基本农田保护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4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


      一、提高征收标准

      根据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实际投入情况,并参照相关省份耕地开垦费标准,将江苏省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现行的9-13元/平方米提高至13-20元/平方米,其中:苏北地区为13元/平方米,苏中地区为17元/平方米,苏南地区为2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

      二、调整征收方式

      全省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用地单位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均需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20%,另8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三、加强资金管理

      为提高资金规模效益,统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建立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地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各项资金所占比例确定其具体用途。省集中的耕地开垦费纳入省级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省以上重大工程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周转等相关业务与管理支出,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具体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5   陕西省耕地开垦费


      一、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占优补优”的要求,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的地力培肥、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等因素,耕地开垦费分区域、据地类按下列标准收取。

      陕南地区:水田45元/平方米、水浇地40元/平方米,旱地35元/平方米;

      陕北地区:水田40元/平方米、水浇地35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

      关中地区:水田40元/平方米、水浇地32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

      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缴纳标准的150%收缴。

      建设占用优质水田的,国土部门在审查土地报批占用耕地补充方案时,可上浮开垦费收缴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二、易地有偿代补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市域内县与县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上述标准上浮3-5%收取;跨市域易地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上述标准上浮10-15%收取,具体标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确定。上浮部分收入专项用于出让方新增耕地的耕地保护及后期管护等。

      三、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

      认真做好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维护群众土地权益新的要求,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用地保障的重大举措。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缴耕地开垦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资金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审计、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开垦费收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耕地开垦成本变化等因素每年向社会公布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四、本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2015年3月13日


     6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 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 和个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要制定耕地开垦方案,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耕地开垦合同,开垦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没有条件开垦的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

      (一)占用一般耕地的,按本办法附表的标准计征。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 征。

      国家、省重点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征收耕地开垦费一般不得低于《安徽省实施<土 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每平方米6元 的低限标准。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耕 地开垦费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审批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农用地转用时统一收取。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属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 收取。

      农用地转用属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在上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办理征用手续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  征 收耕地开垦费应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未使用规定票据的,缴纳人有权拒缴。

      耕地开垦费是用于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减缴、免缴,不得 侵占、挪用。

      第七条  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确保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挂钩的耕地开展项目实施,及时将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核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各 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耕地开垦方案编制耕地开垦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垦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垦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展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其中,属于市、县承担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联合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结合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其 中,预留20%工程款,待验收确认后,再予拨付。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按10%的比例留成,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组织易地开垦耕地的支出;

      (二)组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计划的编 制;

      (三)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勘测、论证和规 划设计,以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验收、确认;

      (四)组织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科学研究及 新技术推广工作;

      (五)建立和维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预备项目库、新 增耕地储备库;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管理性支出。

      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的耕地开垦费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留成,其资金管理方式比照省级集中部分执行。

      第十条  市、 县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补充所占用的耕地;若当地无耕地后备资源、不能开垦耕地的,应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耕地。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在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当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预备项目库中选择挂钩项目,提出耕地补充方案,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自行开垦耕地。不能自行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负责征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

      第十一条  为 保证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全省所有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全部用于省内耕地开垦,禁止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实施易地开垦。

      本省内跨行政区域进行易地开垦耕地或指标调剂的,需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侵 占、挪用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省 物价、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耕地开垦成本,适时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7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标准  市、县

      一等  9  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

      二等  8  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蚌埠市、安庆市、六安市、巢湖市、宿州市、宣城市、池州市、阜阳市、滁州市、黄山市、亳州市

      三等  7  宁国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繁昌县、芜湖县、桐城市、天长市、界首市、当涂县、明光市

      四等  6  绩溪县、濉溪县、歙  县、祁门县、含山县、泾  县、石台县、舒城县、霍山县、金寨县、黄山区、蒙城县、凤阳 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怀宁县、枞阳县、太湖县、岳西县、潜山县、望江县、宿松县、休宁县、黟  县、全椒县、颍上县、临泉县、涡阳县、砀山县、萧  县、无为县、庐江县、和  县、广德县、东至县、青阳县、寿  县、霍邱县、定远县、来安县、凤阳县、太和县、阜南县、利辛县、灵璧县、泗  县、 旌德县、郎溪县、南陵县、铜陵县

      20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