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2013年3月10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作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说明时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样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有四项议程,第三项议程为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
马凯在提及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时表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需要把治国理念转化为制度体制机制,加强事关长远的制度机制整体设计,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据此《方案》提出:一是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二是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
马凯在此间强调,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肩负着重要责任。
尽管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早就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这一规定几年来一致悬在空中,导致《物权法》无法落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混乱,不动产交易安全缺少保障。
虽然一些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机构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地方探索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应早日建立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与此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现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一种法治鞭策。一些地方的先行先试先启动,秉承了改革创新精神。如果各地都“不动”或者观望,不动产就成为“不动作”。可以允许争议与博弈,但不能容忍不行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与其争议不休,不如实践先“动”,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很快就要公布,最快在本周或下周。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主要涉及明确不动产登记类型等5处修改,如无意外,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在中央层面提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同时,北京等27个省份已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其中,9省份明确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多地出台了总体方案,并决定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
27省份已启动相关工作 多地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
不动产登记条例若近日出台,将成为中国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一大里程碑。事实上,2014年以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程明显提速,进展颇大。
其中,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8月,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印发;11月,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撑工作。
在中央层面快速推进的同时,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了西藏、新疆、河南、重庆外,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的省份已达到27个。其中,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甘肃、贵州、上海、青海等9省份明确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
一些省份已经出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时间表。其中,广西2014年11月13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明确2017年实行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福建9月17日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提出2015年6月底前,全省市、县(区)要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并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要求,做好机构组建、工作融合、平台建设等工作,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此同时,多地还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譬如,贵州将在仁怀市、威宁县、白云区、七星关区、都匀市、松桃县、思南县7个县(市、区)开展建立和实施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湖南则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
2 2016年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反腐和征税仅是附带功能:需克服部门利益障碍
中国官方加速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尤其是不动产登记条例即将出台实施,在不少人看来,这将为反腐败添上一柄利器,同时也为房地产税的征收奠定基础。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在程啸看来,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功能不是反腐也不是征税,而是为市场经济奠定法律基础,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权,并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
程啸指出,反腐、征税只是不动产登记制度附属或派生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能为反腐提供技术手段,但这涉及到全国联网,而这需要漫长的过程。”
“而且,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后,虽然查询某一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会更方便,但不是随便一个人就能查询,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程啸说,征税也是如此,不动产统一登记能让征税更方便,但不能说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征税。
程啸认为,《暂行条例》出台后,不动产统一登记走上正轨还需要很长时间,而且很多问题需要关注。例如,不动产统一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但交易还由原来部门管理,这势必导致交易和登记分离,这种脱节可能导致交易风险。此外,条例规定各个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但由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各个部门可能出现难以协调和信息数据错误的状况,这些来自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阻碍都需要克服。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项制度对反腐的助力作用不容小视。同时,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保障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减少欺诈行为,而且还有利于摸清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宏观调控。可以说,这项制度,一举多得。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来会与全国住宅信息联网挂钩,会为纪检部门提供一定的方便,对于反腐工作有强大的助推作用。“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推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值得我们期待。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一消息一经问世,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及评价。
不少人认为,这一重大举措,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必将成为反腐利器,让房叔房姐无处遁形。如此热烈的解读,一方面固然彰显了公众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期待,但更多是表达对日趋高涨的房价、愈演愈烈的贪腐的担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固然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一定的影响,但如果只把焦点落在此处,则缺了一些理性看待和深入了解。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这其实说明,这项制度的设置初衷,是为了健全不动产相关基础性制度。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产权清晰。然而当下不动产产权性质复杂、品种繁多,一方面是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等城市国有用地,另一方面是包含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村集体用地,还有草原、滩涂、林地等多种形式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五花八门,管理机制各不相同。而不动产不仅是多数公众最大的财富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最重要的交易物品和衡量指标。只有明确不动产的归属,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保护,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才有更高保证,下一步改革才有基本前提。
事实上,从2007年物权法颁布时就提出要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这么多年一直没有进展,凸显了推进的难度。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历史欠账,各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长期分散于国土、住房、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标准不一,平台有异,九龙治水自然难于破题;其次,对于一些高度依赖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的地方政府来说,统一登记意味着消除了自由裁量乃至暗箱操作的空间;最后,个人产权所有人,也不乏藏富心理,不愿把自己的家底暴露。这几方因素集合起来,注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是一场硬仗。
此番全面深化改革,现有的工作格局和体制运行不可能一点都不打破,不可能都是四平八稳、没有任何风险。眼下最重要的,不是唯唯诺诺瞻前顾后,也不是不切实际盲目乐观,而是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坚决打破思想观念的束缚,冲破既得利益的藩篱,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真正实现突破,为建立更为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证。
专家称不动产登记条例将很快出台主要涉及5处修改
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按照国务院要求本来今年6月底就要出台,但拖了半年。如今条例已经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预计在元旦之前,甚至在本周或者下周就要颁布。”程啸说。国务院2013年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但这一条例并未如期面世,直至2014年8月15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才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今征求意见结束两个多月的时间。
即将颁布的条例较《征求意见稿》会有哪些变化?据程啸透露,主要涉及5处修改,一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员制度。不动产登记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必须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修改后的《暂行条例》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并要求登记机构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
二是增加了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修改后的《暂行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不同类型登记的程序和审查都有很大的差别,将来出台的登记细则可依此将各类登记规范好。”
三是调整了登记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查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但这一条被删掉。程啸说,“登记审查是整个登记的核心,权属争议审查容易导致登记机构陷入大量民事争议中,这对登记机构没有任何好处,也容易使登记效率低下。权属争议将改为消极要件,也就是出现争议可以不登记,但审查的时候不查这个。”
四是把《征求意见稿》中的“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改成了“登记申请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啸说,“因为现实中,登记机构难以区分强制性、任意性规定。”
五是增加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规定。修改后的《暂行条例》明确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