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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供销社等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

    什么是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供销社等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

    土地托管现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新成果。土地托管是指农民把自己的土地委托给一个社会化服务组织(如:供销社或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土地托管,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收益权和国家惠农政策享有权的前提下,实现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生产,较好解决了“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  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农民实现双赢的很好合作方式,目前全国各地还在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土地托管的服务主体

    目前,我国开展土地托管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供销合作社体系、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以及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供销合作社是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合作组织。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重点指出支持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等专业化服务,积极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农机大户基于常年设备应用不饱和现状,在开展土地托管服务方面具有设备资源优势,在耕、种、收等环节实现机械化生产。


    土地托管的模式

    目前开展的土地托管模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四类:

    1、“半托”型合作模式,也叫菜单式托管

    一些季节性在外打工和家庭劳动力不足或缺少技术的农户,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托管组织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由农户验收作业质量,托管组织和农民结算服务费用。

    2、“全托”型合作模式,也叫全程托管

    主要是常年外出打工或无劳动能力的农户,将土地委托给托管组织全权管理,托管组织实行从种到收全程服务。全程托管又可分为收益型全托和服务型全托两种。收益型全托是指农民将土地委托托管组织全权管理,托管组织每年给农民定额的租金或分红。服务型全托是产前、产中、产后的“一条龙”服务模式,托管组织收取服务费,并向农户保证达到定额的产量。

    3、承租型合作模式

    多年外出打工或举家外出多年的农户,与托管组织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托管组织,由托管组织统一经营。

    4、土地入股模式

    农民用土地作股加入托管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不同土地托管组织经营的业务各有侧重,有的是各种土地托管模式同时运作,有的只是运作其中一种模式。但总体来看,运行较好的是菜单式托管模式,其中又以播种、收割和病虫害防治最受农民欢迎。


    土地托管与代耕代种概念及两者之间区别

    1、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供销社等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

    2、代耕代种与土地托管在概念上大同小异,只是土地的交管对象上有所不同,托管一般都是交给合作社等组织,代耕代种一般交给个人。另外,托管之后每年的种植作物由合作社决定,代耕代种一般是由土地的主人决定。

    土地托管和代耕代种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必须付给土地实际耕种者一定的佣金,土地的收益按照合同规定归土地原来的主人

    土地托管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的重要社会化服务模式之一。通过土地集中连片托管,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与专业化生产,进而大幅减少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对于实现我国农业健康与高效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托管的盈利模式

    土地托管模式中,托管服务主体和被托管农户均可实现双赢。


    1.托管主体盈利方式


    对全托管模式,通过整合土地资源,采用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等手段,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取规模化生产效益。托管主体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追求超额产量,获取规模化超额产量收益;通过减少购销环节、借助资源优势进行大宗商品议价,赚取购销差价等实现收益。


    对于半托管模式,通过提供机械化作业、农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赚取服务费用。


    此外,高产创建等在内的政府给予的农业项目支持补贴等,也是部分托管主体盈利的来源。


    2.被托管农户盈利模式


    通过改善生产条件,规模化连片种植,大量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等手段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取差额产量,实现增产增收。


    农产品规模化订单生产,标准化技术管理,品牌化市场营销,形成强大的品牌增值效应,拓展销售渠道,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实现增值。


    通过农资集中采购,农产品统一销售,进一步降低农资采购成本,增强农产品议价能力和抵御市场波动风险能力,实现农业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