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间是多久

聚土网 2018-08-27 10:44
摘要: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称,今年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科学制定规划,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依靠改革创新壮大乡村发展新动能.

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称,今年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科学制定规划,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依靠改革创新壮大乡村发展新动能.

具体包括: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林牧渔业和种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稳定和优化粮食生产.新增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发展 "互联网+农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支持乡村振兴.深化粮食收储、集体产权、集体林权、国有林区林场、农垦、供销社等改革,使农业农村充满生机活力.

为什么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我们党在农村政策的核心.在农村改革30周年之际,在现代农业蓬勃发展之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明确这一政策要求,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这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家庭经营符合农业产业特点和生产力水平,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既适应小规模农业生产也适应大规模农业经营,是适应性很强的农业经营形式.

第二,这是保持农村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土地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不仅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推进时期,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在城乡双向流动,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民有了稳定的土地承包权,才能进退都有一个回旋余地.外出有活干,就把地转给别人种,出去打工;在外干不下去,就回来种地.这在农民外出务工不太稳定的情况下,比较适应农民心有顾虑、注重退路的实际要求.

第三,这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紧迫要求.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打工和农业集约化发展,通过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发展适度规模的种田大户,提高农业竞争能力,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决定》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是一个重大的政策亮点,在政策表述上是一个新的提法,在政策指向上有重大发展.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上,强调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比以前提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进了一步,不仅蕴含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法律,给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包含了要通过完善土地承包权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更加充分、更加彻底,更好地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政策导向.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上,明确发出了"保持稳定"和"长久不变"的政策信号,就是指无论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还是到期以后,承包关系都要保持稳定,不能随意改变,真正给农民吃下长效"定心丸",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村和谐稳定提供基本经营制度保证.

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效力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1979年秋,其向当时的公社XX大队XX生产队承包了耕地5余亩.1988年因患病不能过度劳累,耕地种不过来,便将其中的近3亩转让给了李XX.后1994年在土地二轮承包时,村委会未经其同意,便将该近3亩土地直接发包给了李XX,原告认为,村委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以村委会不属原来的发包主体等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李XX之间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法院判决李XX将近3亩土地返还给原告.

二、本案的焦点

接受委托后,认为要首先弄清楚两个事实:

1、现在的村委会二轮土地发包时有没有发包主体资格;2、一轮承包时原告将土地是转让还是转包给了李XX,后来经过大量的调查,确认二轮发包时的村委会与一轮发包时生产队虽然名称有变更,但实际上只是一种承继关系,诉争土地的权属仍属二轮发包时的村委会;其次当地村民皆可证实原告将土地是转让给了李XX,而且原告甚至在土地转让后便离开村里搬到镇上,连户口都迁走了,许多农民都知情是转让.

此外要搞清以下几点:

(1)原告一轮转让本身是否合法;

(2)村委会二轮将土地发包给李XX是否合法;

(3)本案是否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否可直接向法院起诉;(4)如果可以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代理人认为:一轮承包期内,双方转让皆出于自愿,且也符合当时的政策,因此应为有效.而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具备发包的主体资格,根据实际情况二轮发包时对一轮作出一些小的调整,也符合"大稳定,小调整"的精神,应为有效发包.此外,本案对一轮流转双方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的是二轮承包时,原告没有再取得该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不属于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即本案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即便可以起诉,二轮发包的时间是1994年,当时原告也知情但并无异议,到今天也已十几年,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第二轮承包土地权属问题

问:您好!我于二轮土地承包前落户于内蒙古凉城县麦胡图镇国家村,二轮承包土地时我分到了十余亩地,并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领取了土地证.去年,本村的曹某突然回村,提出我所承包的三亩地原本是她的,要求要回土地.事情是这样的:最初分地时,曹某确实分到了我现在耕种的这三亩地,后来曹某违法生育,为躲避计划生育政策而一直避居外地,且不愿缴纳农业税,故未参加二轮土地承包.可曹某态度相当蛮横,于今年强行将地抢走耕种.最近,在发放种粮补贴款时,镇政府又以有纠纷为由拒绝发给我补贴款.现在我手里持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历年来的交税证明,却无法耕种自己的土地.昨天,村干部让我与曹某去镇政府更改土地承包人姓名,也就是将我的土地划拨给曹某.请问,这地究竟该属于谁耕种?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吗?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依据上述规定,你于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十余亩地,因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领取了土地证,该承包合法有效.你对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曹某于今年强行将地抢走耕种;在发放种粮补贴款时,镇政府又以有纠纷为由拒绝发给我补贴款;村干部让你与曹某去镇政府更改土地承包人姓名,也就是将你承包的土地划拨给曹某的行为,都属于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和他们交涉,也可以诉讼法院请求保护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的范围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新证;已经进行二轮土地延包,但承包不足30年的,一律在延长至30年的基础上换发新证;未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换发新证;超5%限额预留机动地和实行"两田制"的村,要在按照均田原则发包到户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新证;对适宜家庭承包"四荒"(荒山、荒沟、黄丘、荒滩)地应优先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经营并颁发新证;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他原因使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证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