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年前开始,我国就有“要想富,先修路”的口号。纵观这20年,农村的公路从土路、石子路开始转变成水泥路、沥青路,这其中的变化不可谓不大。2018年,根据国家交通部的口号,2018年将在农村修建20万公里的公路,并且每公里公路补贴5万元的硬化补贴。
其实,从十几年前开始,国家就开始在农村大力修建公路。从2004年开始,国家就提出了村村通建设工程,要求每个农村地区都能通上公路,并且在2015年,国家要求只要是超过3米的土路都可以免费硬化,相关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不用农民掏一分钱。
根据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农村公路的标准宽度为4.5米,一定不能低于这个宽度。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农村地区的公路其实只有3米宽,3米宽的公路非常不便,尤其是有双向车通行时,很容易造成一些安全事故。因此,部分省份也要求在2018年将农村公路全部拓宽至4.5米。当然,拓宽的费用也不需要农民承担。最近10年,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非常频繁,在给农村带来便利的同时,农民也能得到一点非常重要的好处。
这个好处就是就业机会,在农村,不是所有农民都会外出打工,也有很多农民会选择在当地进行农业生产。一旦农村的公路开始建设,农民就可以参与到其中,找到一份比较不错的工作。在农业生产的同时,也能获得一份额外的收入。
农村公路建设补偿标准是多少?
国务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曾提出要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但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一,很难出台统一的法规,故至今一直未能出台。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七条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
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