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实施意见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聚土网 2017-06-23 11:11
摘要:为推进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平等保护的格局,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为推进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平等保护的格局,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在承包地的发包、调整、收回以及监督使用等方面的权能。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及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省市(县)乡(镇)村四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等服务。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土地信托、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多种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完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有序流转。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转让、互换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引导农户树立正确的土地流转意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引导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农民的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意见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市县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