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用“三权分置”唤醒沉睡土地

聚土网 2017-01-13 10:50
摘要:   只要提起农地抵押贷款,“丽水模式”就是绕不过去的工作亮点。经过长达10年的探索,丽水将包括林权在内的多种农地抵押贷款模式做成体系、做成规模,切实应对农业产业各生产链的金融需求,盘活土地资产,引入金融活水,有效破解了当地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对“三权分置”问题提出了更深入、更详细的解决方法,对于产权抵押贷款的进一步试点和推广,无疑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   今年

  只要提起农地抵押贷款,“丽水模式”就是绕不过去的工作亮点。经过长达10年的探索,丽水将包括林权在内的多种农地抵押贷款模式做成体系、做成规模,切实应对农业产业各生产链的金融需求,盘活土地资产,引入金融活水,有效破解了当地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对“三权分置”问题提出了更深入、更详细的解决方法,对于产权抵押贷款的进一步试点和推广,无疑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
  今年7月,本刊曾专访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行长孔祖根,请他介绍了丽水“两权抵押”的推进情况与经验。时隔半年,记者再次采访了孔祖根,就“丽水模式”的经验、《意见》的意义等话题进行更加深入地探讨。
  建立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体系
  谈起产权抵押融资,孔祖根总是滔滔不绝。他告诉记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产权抵押融资的“先手棋”,必须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资产价值评估、收储担保处置等各项配套工作,为产权抵押融资提供扎实基础。
  2013年,丽水市中支牵头起草并由市政府出台了《丽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流转土地经营权纳入抵押物范围。丽水还创新建立了“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抵押制度,对流转土地达到一定面积、经营年限、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农村流转土地,统一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借款人凭权证直接办理抵押贷款,有效破解了流转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后的单独抵押难题。
  同时,创新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模式,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期限、地上农业设施、种植附着物等均纳入价值评估,一并进行抵押,最大限度提升土地“资本化”水平,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可贷款额度,较好满足了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经过深入研究与探讨,丽水逐渐在全市层面统一制定了从确权发证、抵押登记、贷款管理、流转交易、风险处置等涉及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各环节的一整套制度规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体系。
  截至2016年10月末,全市已累计发放土地流转经营权证1686本,林地流转经营权证办证面积达11.69万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47.4万本、住房所有权证20.37万本。全市“三权”抵押贷款累计发放249.6亿元,余额90.4亿元。
  “丽水的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是全链条式的,保证农民能够顺利流转土地、拿到贷款,银行也可以有效进行风险防控,确保各方都受益。”孔祖根说。
  《意见》从实处推进“三权分置”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丽水模式’的进一步深化,将为农民带去更多实惠,也将进一步激发农民与金融机构双方的积极性,并将‘三权分置’问题推向纵深,意义深远。”孔祖根这样评价《意见》。
  记者了解到,丽水全市的确权率已经达到了98%,但由于缺乏中央层面的政策文件,有些经营者担心权利无法得到根本保障,还未能形成稳定的经营预期。孔祖根说,《意见》指出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明确了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将进一步增加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积极性,将加快全市农业现代化生产步伐。
  此前,部分金融机构对于将土地流转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还存在一定顾虑。孔祖根认为,《意见》明确指出支持经营主体可将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将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同样,部分农民也因担心丧失土地承包权,不愿意签订书面同意抵押及再流转承诺文件。孔祖根分析称,《意见》明确指出要维护农民的承包权,这将有效降低农户的后顾之忧,提升其对“三权分置”工作的积极性。不开展种植生产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后,不仅每年可获得土地的租金收入,还可通过在当地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打工或者外出打工形式获得工资性收入。同时,土地流转给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后,也能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和开发。
  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赋权工作是‘三权分置’工作的重要基础。下阶段,我行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着力于协调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孔祖根介绍,未来丽水将继续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预计将在2017年完成全市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另外,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颁证工作,加强政策配套和宣传,提升农户及家庭农场、专业合作、农业龙头企业等对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积极性。
  活权工作也是深化“丽水模式”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丽水将引导农户通过平台以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并获得收益,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此外,丽水还将着力于完善配套机制建设, 孔祖根告诉记者,未来,丽水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农村产权确权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价值评估、收储平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机制建设,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
  法律层面仍需加强配套
  丽水的三权抵押开展得如火如荼,也切切实实给农民脱贫增收提供了帮助,但相关法律政策的缺位,仍旧是孔祖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三权’抵押贷款最大的政策障碍是法律困境。”他直言。
  孔祖根告诉记者,“三权”抵押贷款的法律困境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
  第一,法律法规约束农房和农地抵押权的实现。如果要抵押农房,宅基地需要一起抵押,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就限制了农房抵押权的实现。
  第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农地流转与抵押的都是经营权而非承包权,但物权法与土地承包法的表述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将两者加以明确区分,不利于承包权的保护及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缺乏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丽水的流转土地经营权信贷产品仍是依托于地方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缺乏更高层面的法律保障。
  第四,承包土地经营权期限较短,影响抵押价值。根据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目前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限只到2028年底,已剩下不到12年时间。虽然已有多个中央政策文件提出要稳定家庭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但具体“多久”尚未明确。
  对此,孔祖根呼吁适时修订相应法律,加强顶层设计。
  “一是建议中央在本次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期满后,结合试点情况,对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赋予全国所有地区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有效性;二是建议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流转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法律地位;三是尽快调整延长家庭土地承包期限。”孔祖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