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201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聚土网 2016-09-06 11:42
摘要: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1 首次登记   1.1.1 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1.2 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 土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1 首次登记

  1.1.1 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1.2 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1.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5  公告是否无异议;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1.2 变更登记

  1.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2 申请主体

  按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1.2.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2.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

  2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一致;

  5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3 转移登记

  1.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  土地调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 申请主体

  按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1.3.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3.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转让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受让方是否为农民集体;

  2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因农民集体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

  3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4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5  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1.4 注销登记

  1.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集体土地灭失的;

  2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 申请主体

  按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1.4.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4.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相一致;

  2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土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4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