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最全问答手册

聚土网 2016-02-20 16:03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最全问答手册

1.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不是重新承包分地?

答:不是重新承包分地。是以现有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2.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户需要配合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1)到田间地头确认自己的地块。

      (2)在确权登记资料中签字、按手印确认自己的地块。

      (3)配合街道(乡、镇)、村组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4)在公示阶段发现地块信息错误,与村组联系参与修改。


3.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如何解决?

答: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由家庭内部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及有关协议处理。承包农户要求分户的,由承包户出具书面申请,并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登记。承包农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并提出分户申请,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分别予以确权登记。


4.对已流转土地确权登记如何处理?  

答: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承包地转让、互换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自愿进行承包地互换、转让,手续齐备且没有纠纷的,按流转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确权登记。对连片流转因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如果边界清晰,按边界确权登记;边界不清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按原相对位置确权登记。


5.对农户开荒地、自留地和园地以及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地如何确权?  

答: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按规范程序发包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确权登记;农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未利用地、“四荒”地等,已纳入国土详查耕地的,应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自留地、园地等已经按规范程序实行家庭承包的,予以确权登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程序决定是否确权登记。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他人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或者建设其他建筑设施改变农业用途的,仍按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6.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承包方户主(代表)在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无法到场签字的,必须采取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其他承包共有人签字确认。对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联系到承包方户主(代表)的,由村两委按照有关程序,健全和完善相关手续。如以书面告知文书和工作专班入户告知的记载情况等为依据。


7.哪些情形不予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以下五类情形将不予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1.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合同后被征用并有征用手续的土地;2.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合同后退耕还林的土地;3.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合同后公益建设已被占用并给予补偿的土地(如修路等);4.土地权属和边界有争议的;5.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8.特殊群体家庭承包地的确权登记如何解决?

答:(1)出嫁女和入赘男等特殊群体,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确权登记。承包期内,出嫁女、入赘婿、离婚或者丧偶者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大中专学生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

      (3)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登记为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