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南:农户自愿放弃林权可直接套现

聚土网 2016-03-04 14:29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林地对于一部分农户来说是一笔闲置的资产。农村居民自愿放弃林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会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2015年11月14日,《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居民自愿放弃林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和区委第10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执行。这是巴南区率先在全市启动了林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这就标志着农户以后可以在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中获取经济补偿。


1月18日,记者从区林业局获悉,“此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这是对闲置的林业资产和农户双赢的局面。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确定,《办法》规定,农户要求补偿的,由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林地征收相关政策对放弃林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也可由放弃方与发包方之间进行协商,确定放弃林地价格。

但是,自愿放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符合下列条件:系该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且经依法享有该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体共有人同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享有的一切权益,且本户已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有稳定收入来源和城镇合法固定居住地;自愿放弃依附在林地上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等各类补贴。

同时,自愿放弃的林地也要符合下列条件:经过确权取得林权证;权属清楚、无争议;座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清晰准确;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未进行抵押、质押、信托、出让、转让、出租等行为;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对于放弃林地的处置,《办法》有明确规定,对放弃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后,发包方方可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促进林地规模经营。但是,放弃的林地所有权不变,仍为集体所有;林地的用途不变,不能擅自变为非林地。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林地对于一部分农户来说是一笔闲置的资产。改革后,这部分农户可以在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中获取经济补偿,激活身边沉睡的资产。其次,放弃的林地由发包方统一管理利用、流转,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改造林相,发展生态旅游,发挥生态最大效益,促进全区农业经济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