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布新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聚土网 2018-09-22 10:51
摘要:土地作为人类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对其利用实质上是人类对地球表面的改造行为。土地利用​决定着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和社会功能的表现,基于土地的生产、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等均与土地利用密切相关。

  土地作为人类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对其利用实质上是人类对地球表面的改造行为。土地利用决定着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和社会功能的表现,基于土地的生产、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等均与土地利用密切相关。土地利用及其变化关系着人类福祉提高和区域可持续发展,是土地科学研究的重要方向和内容。生态系统、农业和景观等领域占据多功能性研究的主导地位,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及应用使其从农业领域扩展到经济、社会、环境和土地利用可持续性影响评估等领域。

  新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发布实施

  11月1日,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实施。

  增加湿地归类

  新版标准秉持满足生态用地保护需求、明确新兴产业用地类型、兼顾监管部门管理需求的思路,完善了地类含义,细化了二级类划分,调整了地类名称,增加了湿地归类,将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全面应用。

  12个一级类、72个二级类

  新版标准规定了土地利用的类型、含义,将土地利用类型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个一级类、72个二级类,适用于土地调查、规划、审批、供应、整治、执法、评价、统计、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土地利用规划分类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类体系依据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确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规划,即将土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8个一级类和46个二级类。

  修订后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因此,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所采用的规划分类体系是在原土地分类体系基础上进行归并和调整所确定的。

  随后为了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土地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的基础上,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分类体系。经过进一步优化调整,2007年8月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实施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并按照此分类体系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分类体系采用的《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文)和2010年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的规划分类体系,即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基础上进行归并和调整确定的。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规划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二级类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分为水域、自然保留地。

  文章来源:一诺农旅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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