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问题,那些人享有使用权

宅甚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宅甚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伸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什么人可以使用宅基地

    农村的每个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做性别区分,但是规定一户一宅.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

    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如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区域),要区分具体情况:

    原来村庄集体搬迁且村已不存在,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原来村庄部分搬迁且村已经撤制,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3、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5、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6、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7、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8、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