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政策】安徽省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聚土网 2016-02-09 10:10
摘要: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制定了《安徽省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制定了《安徽省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    

2015年2月11日


     安徽省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生态恢复和林业建设,规范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湿地及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及林业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补贴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林业建设、资源保护和恢复的工作任务,及时分解下达各地年度任务计划及有关项目立项指南。

第四条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根据下达的本年度任务计划及项目立项指南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任务或计划、申请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补助资金数额、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在各地申报汇总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本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补贴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总额,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

第七条 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根据2006年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认定并批复同意实施补偿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一条 国家级公益林根据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不分权属统一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十二条  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四章  林木良种培育补贴

第十四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第十五条 良种繁育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的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及以国有育苗单位为主的合作组织。

第十六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贴标准

(一)良种繁育补贴: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林木良种苗木培育成本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的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良种繁育补贴主要用于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应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资金额度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办法(试行)》,认真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的国有单位签订良种苗木培育合同,明确树种(优良品种)、培育任务、质量标准、销售限价等内容。

第二十条 承担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规定,规范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批复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作业设计、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合同对本地区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工作进行自查,确定本地区林木良种培育补贴资金拨付方式。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适时对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五章  造林补贴

第二十二条 造林补贴是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退化防护林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18个国家级贫困县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退化防护林和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及检查验收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由省财政一次性下达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以及造林主体造林完成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中央财政造林直接补贴资金兑付给造林主体。个人造林补贴要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补贴,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相应的造林主体,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第六章  森林抚育补贴

第二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六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退化防护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每亩100元的标准一次性下达市、县(市、区),根据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自查验收结果,由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抚育实施主体。个人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国有林场、国有森工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补贴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相应的实施主体,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第七章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

第二十九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或林业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先进、成熟、有效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等相关支出的补贴。

第三十条 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三十一条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

第三十二条 申请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项目必须具有通过市级以上有关专门机构鉴定的近五年取得的成果,且成果权属无异议。同时落实项目实施的地点和规模,并附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达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评审、批复立项和验收等工作。当年评审通过但未安排补贴的项目,可滚动至下一年度继续申请。


 第八章  湿地、林业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湿地、林业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资金,按湿地保护区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所在地财力状况、保护成绩等因素法分配。

第三十五条 湿地补贴是指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湿地物种保护、科普宣教和湿地所在地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二)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三)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因保护湿地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湿地周边社区(村、组)开展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支出。

(四)湿地保护奖励支出指用于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支出,必须用于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三十六条 林业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监测和宣传教育,保护区内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第九章  林业防灾减灾补贴

第三十七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根据损失程度、防灾减灾任务量、各地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


第三十八条 森林防火补贴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贴,包括购置扑救工具、器械和物资设备、租用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第三十九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指由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贴,依据上一年度灾害实际发生的面积、当年需要预防的面积、各地财力状况及上一年度防治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支出范围包括: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贴,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第四十条 林业生产救灾补贴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补贴对象为因灾受损并承担林业生产救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第十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车辆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四十四条 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0〕22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53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27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05〕89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28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1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一、上年度有关情况

(一)上年度分项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

(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

二、本年度有关计划及情况

(一)本年度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以及良种生产、育苗任务。

(二)本年度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三)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四)本年度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