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以什么时间点的价格为准?

聚土网 2018-08-21 10:29
摘要: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以什么时间点的价格为准?

问题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以什么时间点的价格为准?

这个问题总是困扰着广大被征收人,如黄晓丽律师近日代理的河南省漯河市某区的案件。委托人在2015年就拿到了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单,但是涉案征收行为却是在2018年才作出的,那么还能否按照此份评估单的结果来进行补偿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换言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先评估、后征收的做法也是不符合590号令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的。

需要补充的是,在一些棚户区改造类项目中,“预评估”环节的确是先于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的。但“预评估”却不是最后产生法律效力的评估,正式评估在征收决定作出后仍然应当依法进行,而不得以预评估结论简单予以替代。

问题二:宅基地征收补偿款标准

二、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