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郊区的地归谁所有?城市城区的地归谁所有?

聚土网 2018-08-16 14:33
摘要:城市市区归国家所有,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外其他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与基础地质、水文与植物以及动物,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就人类目前和未来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

城市市区归国家所有,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外其他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与基础地质、水文与植物以及动物,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就人类目前和未来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

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作为自然物的土地是逐渐由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生态环境要素转化为人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日益作为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自然资源宝库,而成为一切生产资源和生产资料的源泉和依托;并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要素的土地转化为人工自然资源和人工生态环境要素而成为自然资源综合体,是土地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有了价值(劳动价值)。

这一条中,可以看出几点:

1.城市郊区土地如果要由国家所有,必须有法律的专门规定。

2.是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直接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不存在征用问题。因此,国家征用的对象,只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4.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一是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一经国家征用,其所有权就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的范围、审批单位、审批程序以及补偿方式作出了规定。

5.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商品化。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土地是不得出租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合理地使用土地,有偿地转让土地,已经是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资源优化组合的需要。适应这一需要,1988年修改宪法时,将1982年宪法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6.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土地转让的范围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注:城市郊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外、市行政管辖范围以内的地区。根据同市区的距离,又可分为近郊区和远郊区。中国对城市郊区的面积大小和近郊、远郊的划分,是根据每个城市的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条件确定的,在不同城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例如,市区和郊区(包括近郊和远郊的市属县)面积之比,上海为1∶26;天津为1∶72;锦州为1∶508.截至1985年底,中国已有144个城市扩大了行政辖区范围,由市领导辖区内的县。这类市属县的数目占全国县级行政单位总数的31.8%.其中有些市属县距离市区(中心城市)较远,与市区联系不甚密切,不具有城市郊区的性质。

城市发展的初期,较多地采取由市区向四周郊区扩展的方式。但是,现代大城市市区的发展,很多是在郊区建设卫星城镇或工业城镇,形成一个多层次、多中心的城镇体系。因此,大城市的郊区,往往成为城市重新分布人口和生产力的地区。到80年代初为止,中国城市郊区的产业结构基本上以农业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正在发生变化。中国一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大城市的郊区,已出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