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启动,7月31日报名截止(内附申请标准)

聚土网 2018-07-06 17:12
摘要:2018年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启动啦,近日,农业农村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2018年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启动啦,近日,农业农村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据悉,本次评定国家示范社2561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60家,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和2017年国家示范社监测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各省份申报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突出规范办社、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理念,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提供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和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同时,根据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二是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方面,农民合作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相应科目。三是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方面,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四是农民合作社社会声誉方面,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通知要求,2018年7月31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材料纸质版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经管司)。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条件标准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条件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成立日期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依法纳税,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国家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