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农民合作新章程

聚土网 2018-06-20 15:31
摘要:章程对于合作社,就如同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居于核心地位。

章程对于合作社,就如同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居于核心地位。

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人发起,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____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____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____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名成员表决



2018年度福建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精神,经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研究,现就2018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核、评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符合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品牌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适当向粮食类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业服务主体倾斜。


(三)注重辐射带动能力。优先扶持辐射带动面广、带动小农户发展对促进农户增收作用明显,尤其是参与精准扶贫的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2年。


(二)有效期内的市级示范社或省级部门级示范(标准)社。


(三)种植业、渔业、林业、畜牧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50人以上;农机、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成员数20人以上。


(四)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渔业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8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五)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型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


(六)诚信守法,没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同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系统查询不存在失信记录并通过我省工商红盾网查询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七)拥有“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农机、植保类专业合作社、渔业捕捞类专业合作社和林木种植、用材林生产等林业类专业合作社可不提供“三品一标”证明。


(八)为了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列入省级示范社评定范围,主要申报条件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联合社成员数3个(含3个)以上,且至少有一个省级示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三、申报评定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级相关行业部门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县级农业部门汇总。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择优筛选后签署意见,联文统一上报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


(二)设区市农业部门将申报材料分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盖章后送回设区市农业部门。设区市农业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省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推荐,评审推荐名单分别征求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环保局等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评审初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于2018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农业厅在福建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公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四)各设区市在名额分配数外要备选2—3个经过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参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填写《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成员名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2.成员账户复印件。


3.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4.使用财务软件管理情况。


5.畜牧业类专业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复印件。


6.2016年、2017年专业合作社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7.市级示范社或省级部门级示范(标准)社文件。


8.专业合作社信用报告。


9.县级林业、渔业部门出具的无“三品一标”说明函。


10.农民专业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除提供以上1-6、10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办公场所图片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二)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农业局1份、市农业局2份),A4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其三年申报省级示范社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属县申报资格一年。


(二)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申报相关工作需征求财政、林业、海洋渔业、农机、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三)各级各相关行业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和评定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