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发言:2017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探析

聚土网 2017-03-06 14:07
摘要: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   1、土地经营权转让   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全部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其结果是,转让方丧失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定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   2、土地经营权转包   转包方在通过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

  1、土地经营权转让
  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全部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其结果是,转让方丧失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定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
  2、土地经营权转包
  转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承包期内保留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后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的土地受用权转移给受包方的行为。转包属于转包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包括处分权)转移给受转包方,受转包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只能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3、土地经营权出租
  出租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承包期内保留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后依法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行为。出租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转移给承租方,其结果承租方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租赁权。
  4、土地经营权的互换
  存在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的主体,且二者属于同一发包方,承包方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5、土地经营权入股
  是指入股者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6、土地经营权代耕
  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将农村家庭承包地委托给第三人(即代耕方)暂时代为经营的行为。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分析
  1、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体现
  农户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这是由其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和实现民主权利的要求决定的,但现行政策规定农户进行土地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管理权分离,由于经济利益的支配可能影响到当地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定位,部分地方的村级组织和地方政府成为土地流转的主导者,强制性的干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2、土地流转不规范
  虽然目前介入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成份增多,但仍以农户间的自由流转居多。土地经营权处于自发、分散、无序状态,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范;土地的利用结构变化不大;大部分流转后的土地仍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这种现状与土地流转的初衷相悖。
  3、土地的产权界定不清晰
  当前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是残缺不全的、模糊的,乡村集体组织作为土地的最终所有者不直接拥有土地占有权、经营权与抵押权等经济所有权;农民只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经营权,而不拥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抵押权等经济权利,农民只是经营主体而不是产权主体;加之土地担负着农民生存与就业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畅。
  4、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发育滞后
  目前,土地流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中介服务机构,许多地方还没有相关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监督机构,这一现状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增加了流动成本。
  5、土地流转的法律基础薄弱
  2002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和2003年3 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当前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政策依据。虽然这两个文件有很多创新点,但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条款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缺少规范承包地流转和交易方面的具体内容。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建议
  1、明确土地流转中农民的主体地位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有权决定是否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涉。土地流转的转让费、转包费、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收益归农民所有。正确定位地方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地方政府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应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监督土地经营权的流动,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资格审查、合同鉴定和动态监测工作。
  2、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经营者等多方的利益,流转必须按规范操作,明确流转的形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土地流转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3、明晰并从经济上落实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完善土地经营权的方向是拓展农户单一的土地使用权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确保农户对承包地有实际的占有权;集体只保留法律上的最终所有权。在处分权中,应尽早解决耕地的抵押权问题,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
  4、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促进土地市场的完善
  当前土地流转效率低、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规范的组织协调机构和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实行土地流转的委托管理,让中介组织在土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架起桥梁,中介组织负责制订土地流转规划;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进行项目的推介;规范流转程序;办理流转的手续,这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实现土地高效率、低成本、有秩序流转的最佳途径。
  5、加强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修改、完善、制定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地的实际占有权,把土地的处分权真正交给农民。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土地流转制度,真正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土地的适度规模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