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加强宁夏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聚土网 2016-09-07 14:47
摘要:  为了规范全区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我区矿业权评估工作健康发展,我厅在《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通知》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自治区境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08年6月印发了《规定》。《规定》实施6年多来,在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
  为了规范全区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我区矿业权评估工作健康发展,我厅在《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通知》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自治区境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08年6月印发了《规定》。《规定》实施6年多来,在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足额收取并及时上缴财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8年8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要求各地逐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2014年4月,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决定〉改革发展任务分工方案》第22条,要求我厅2014年内制定矿业权价款评估相关规定,确保我区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随着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逐步规范化、市场化,依法规范开展矿业权价款评估已成必然趋势。落实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相关精神,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对6年前制定的《规定》进行修订,势在必行。同时,我区以往矿业权价款委托评估工作采取协议委托方式,评估费由矿业权人承担。这种方式虽然有情况熟悉、便于平衡比较、费用支付简单等优点,但不符合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有失公开、公平、公正,也为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所质疑。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的要求,将《规定》修订为《通知》,有利于推进政务公开、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二、《通知》的结构和内容

  《通知》总共5条,分为3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子,主要是阐述《通知》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为评估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第一至第四条,分别为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的委托方式与评估费用、对委托人提供评估资料与开展评估的要求、评估成果处置等;

  第三部分为其他约束条件,包括处罚,对各、市县的约束和《通知》实施的时间。

  三、《通知》修订的特点

  与《规定》比较,《通知》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要求和规范词语表述,对《规定》中不规范、不明确或不准确、未涉及和不适合当前情况的条款与表述做了大幅调整增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一)明确了修订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通知》引子开宗明义指出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同时充分考虑了自治区矿业权市场发展的实际,体现了依法、规范、务实的原则。

  (二)增加了适用范围。《通知》引子明确“自治区境内开展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都受本通知约束。

  (三)实行评估机构选择公开招标制度。改变《规定》对委托评估机构方面的不明确表述,《通知》第一条专门就公开选择评估机构,从公告、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评估机构、中标公告、质疑投诉和签订合同等方面作了规定,扩大了选择评估机构的范围,增加了选择的透明度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公平竞争机会。

  (四)对委托方式做了大的改进。为改变以前在实践中委托区内独家机构评估方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评估市场,维护国家、评估机构和当事人的权益,《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摇号(或抽签)方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评估机构,体现了我区矿业权管理方式的转变,符合矿政领域廉政建设的要求,也是当前开展的国土资源系统预防腐败专项行动的具体措施。

  (五)确定了评估费的取费标准和费用来源。《规定》对评估费取费标准未作规定,实际操作中按当时市场价确定绝对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确定了“按照《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综发〔2012〕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的原则,并从矿业权出让评估,矿业权转让评估和矿业权出租、抵押评估3个方面,按煤炭、非金属和金属矿产分类,分4个档次规定了取费标准。

  《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评估费由矿业权人全额支付,这种方式一是容易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无矿业权人的价款评估费无人承担。《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规定,明确“出让矿业权时的矿业权价款评估费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统筹解决,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支付。”。

  (六)对委托人作出了提供可靠评估资料的要求。评估资料的质量和可靠程度决定着评估成果的质量和可靠程度。《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专门就委托人想评估机构提供评估资料内容、完整性和可靠性,从4各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评估机构因提供评估资料不完整、不合规而拒绝接受委托的权利。

  (七)提出了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依据、原则、办法和方式。《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根据国家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遵循“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办法”,“深入矿业权所在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对委托的矿业权价款作出评估。

  (八)规定了矿业权评估成果的处置流程。矿业权评估成果的体现是矿业权评估报告。《通知》第四条规定了从评估报告提交到每季度网上公布备案结果的全过程,包括评估报告及备案申请提交、合规性审查、修改审核、会议审定、验收、公示、出具备案证明、网上公布结果等环节。

  (九)增加了罚则。为使评估机构依法规范开展工作并遵守委托人合理要求,《通知》第五条规定了3年内不得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5种情形,包括不按程序备案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履行承诺、不按时完成任务和其他影响矿业权评估管理秩序等。

  (十)明确了市、县工作依据和《通知》执行时间。《通知》要求各市、县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都要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执行后原《规定》废止。

  四、《通知》修订的依据和修改过程

  (一)修订《通知》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

  4、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7、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令1999年第6号)

  8、宁夏物价局《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综发〔2012〕15号)

  (二)《通知》修改过程

  鉴于《规定》出台已经6年,许多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尽一致,2014年4月以来,按照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贯彻实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决定〉改革发展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结合我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实际,在充分尊重《规定》、广泛吸取周边省区成功做法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全面修订增删,形成了《通知》初稿。

  因《通知》涉及评估取费标准,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自治区物价局意见,并根据物价局书面反馈意见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4年11月10日,我们将《通知》修改稿提交国土资源厅第六次厅务会议审查后认为,《通知》涉及评估费用来源问题,在按照厅务会意见修改后,还应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意见。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我们就评估机构选择政府采购、委托评估费来源和支付等问题与财政厅反复沟通修改,并书面征求修改意见。2015年2月,按照财政厅书面修改意见对《通知》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5年3月4日,《通知》正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