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聚土网 2016-05-25 15:47
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任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权限   第二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组织(农、林、牧、渔)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征地类别   基本农田   耕地,林地,菜地,果园地,牧草场,渔场   旱地,水面   荒地,沙地,山地,荒滩,   第三章征收征用参加人   第四节征收参加人与权利义务(当事人(征地人,被征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任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权限 
  第二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组织(农、林、牧、渔)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征地类别
  基本农田
  耕地,林地,菜地,果园地,牧草场,渔场
  旱地,水面
  荒地,沙地,山地,荒滩,
  第三章征收征用参加人
  第四节征收参加人与权利义务(当事人(征地人,被征地人),利益关系人(发包人,承包人,流转人,使用人),代理人。
  第四章征地程序
  第五节征收方式
  第六节征收程序
  第七节征用程序
  第八节期限
  第五章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
  第九节补偿当事人
  第十节补偿方式(两种公益性征收与非公益性征收)
  第十一节补偿程序
  第六章征收决定
  第七章争议解决机制
  第十一节协调裁决
  第十二节行政复议
  第十三节仲裁,裁决
  第十四节诉讼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任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为严格管理合法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社会共公利益需要,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非公共利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征地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
  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者征用的适用公平补偿原则,非公共利益征收的适用完全补偿原则。
  抢险,战争期间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依据《防洪法》《国防法》等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管理,科学规划,保护开发土地资源,遵守合法、节约、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严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为名变更已经批准设置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及保护区内的土地。
  第五条 本条例公共利益是指具有:公共性、普遍性、直接性的社会公共事业。
  公共利益应限制在以下用途,但为生活及生活配套设施用途除外:
  1、国防建设和军事用途;
  2、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项目;
  3、国家或省级重大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
  4、重大能源项目;
  5、国家急需的新材料项目;
  6、公益性医疗公共场所,公共教育设施、公益体育场馆,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
  7、政府,法院,检察院办公场所,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罪犯服刑监狱,劳动教养,劳动改造,戒毒场所(办公场所前后广场,单位内道路除外);
  8、公共事业的供电、供暖、供水用途,城市市政建设;
  9、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且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
  10、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文化、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项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
  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向原土地权利人另行支付补增补偿费。
  第六条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当先行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被征地农民,补偿款在规定期限内未给付到位的,安置不落实的,社会保障费没有安排的,不得强行占用拟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果树花卉补偿,房屋补偿费,残地补偿,迁移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赁权损失补偿,承包人利益、土地使用人及其他相邻人权利受损补偿。
  公共利益征收或者征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制定。非公益性征收土地的,按土地的市场价值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并应支付残地补偿,迁移补偿,邻接地损失补偿,重值房差价补偿。
  经过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基本农田的按法定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或者征用租赁土地的按租赁协议补偿未到期的利益。
  征收农民宅基地的,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例,落实过渡性保障住房。
  第八条 严格遵守征地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权利人的原则,用于被征地人的补偿费用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用的75%。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提取,截留,拖欠,贪污,挪用,私分征地补偿款。
  第九条 补偿费的支付期限,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60天内支付到位,在未经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实行协议补偿的应在补偿合同生效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和补偿合同项目,金额支付到位,逾期30天的不得批准征地,已批准的应当由批准机关收回批准文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三年一调
核心提示: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征地补偿标准挂钩物价和补偿标准3年一调整被写进制订中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全国人大和党的法制机构参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修订,体现了中央改革征地制度的决心。”业内人士表示。
征地补偿标准挂钩物价和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被写进《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11月8日,改革征地制度首次写进党代会报告,这预示着党和国家将更加注重保护农民地权和土地财产权益,即农民将会分享到土地资本化后的升值收益。

11月14日,本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获悉,征地补偿标准挂钩物价和补偿标准3年一调整被写进制订中的《征收条例》,《征收条例》的修法机构除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国土部等部门)、全国人大法工委外,也加入了中共中央办公厅法制局(以下简称“中办法制局”)。

“全国人大和党的法制机构参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修订,体现了中央改革征地制度的决心。”业内人士表示。

征地补偿挂钩物价《征收条例》制订中主要面临的两大难题,一是农民如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难以界定。

征地补偿标准挂钩物价

和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被写进了《征收条例》,为解决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问题,注入了“新的信号”。

按照过去的征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责任教授蔡继明向本报记者分析:“目前被征用土地收益的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农民分享土地的少部分利益,无疑加重了社会矛盾。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朱道林表示:“过去的征地标准是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为标准,并非基于土地市场价值和土地未来的使用用途来确定标准,无法使农民和村集体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随着时间推移,物价和CPI不断上涨,现有补偿标准也将过时,如不及时调整,将很难满足农民将来的生活需要。”朱道林说。

在此背景下,《征收条例》将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即征地补偿与物价挂钩,“这无疑进步了一大截,是提高农民补偿标准的重要一环。”朱道林说。

而在《征收条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年限也发生了变化,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这主要体现了市场原则,因为2009年房地产市场火爆,并不代表2012年房地产市场火爆,所以根据具体市场行情来制定补偿标准,这对于法治背后的市场逻辑是很大的进步。”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向记者表示。

农地确权的最后“冲刺”

《征收条例》制订中的另一个拦路虎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关于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问题。

国土部法律中心副主任佟绍伟向本报记者表示:“公共利益鉴定不仅是大陆法系的难题,更是英美法系修法的难题。”

佟绍伟向记者列举了一个例子:美国旧金山市要建一个卡丁车赛场,征收农地时因为征地性质造成征地双方矛盾长达13年,但这个赛场由于经济效益良好,按照美国税制原则,将其总收入的80%都交予了政府,最后美国联邦法院认为卡丁车赛场用地属于公益性质。

“所以公共利益界定标准是参考项目本身性质还是项目结果,理论上难以判断。”朱道林向本报记者表示,以公路、铁路、水利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能因为其盈利能力差就否定其公益性。

朱道林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放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即农地入市,而这成为目前《征收条例》修法最大的难点。

本报记者获悉,这方面的博弈主要来自于国土部(支持农地入市),即欧美的“大农制”观点,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农办”)(对农地入市持保留态度),即中韩的“小农制”观点。

两者观点分歧具体如下:国土部的观点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必将大大缓解目前土地供应紧张的局面,而地价抬高房价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比如北京目前的城市建设用地仅占20%。而农村集体土地却占到80%。中农办的观点却认为农地入市隐藏着很大隐患,他们的理论依据是美国1862年实现“农地入市”,《宅地法》让部分农民永久失地,沦落为城市贫民,成为美国工业城市化的硬伤,印度更是经典案例。

目前,国土部为农地入市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农地确权就是农地入市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如今,国土部地籍管理司正在积极与各地方国土资源局沟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很多地方国土资源局正连夜加班加点为农地确权做最后的“冲刺”。

由于《征收条例》修法时间越来越紧,今年9月,经过最高层制度设计者委托,中办法制局开始参与制订《征收条例》,平衡部委间的观点博弈,深入探讨“大农制”和“小农制”各自的积极部分,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规避土地改革风险性。据悉,《征收条例》将于2012年年底左右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