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聚土网 2016-04-14 14:47
摘要: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是事关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逐步转移,他们原来经营的土地流转出来,使得农业从业者的土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先进的农业技术装备得到利用,为建设现代农业创造了必要条件。近年来,四川省各地从实际出发在这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片面追求流转比例和流转规模,靠行政命令下指标、定任务、赶速度,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有的地方疏于日常监管,流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是事关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逐步转移,他们原来经营的土地流转出来,使得农业从业者的土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先进的农业技术装备得到利用,为建设现代农业创造了必要条件。近年来,四川省各地从实际出发在这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片面追求流转比例和流转规模,靠行政命令下指标、定任务、赶速度,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有的地方疏于日常监管,流转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严重;有的地方流转行为不规范,书面流转合同签订比例较低,存在潜在的纠纷隐患。去年,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土地制度、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推进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农户承包经营,把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效果是好的。当前,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原来家家户户都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大多数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实施意见》中,把“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作为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并明确提出“土地规模经营标准为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较为适宜,当前对土地经营规模100亩左右的应予重点扶持,规模化种粮的地方土地规模经营标准可适当扩大”。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一定规模的土地集聚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但是,任何一种土地经营方式都存在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如何均衡的问题,土地规模太小,不利于实现规模效益,土地规模过大,超过自身能力,又会存在经营风险。为此,土地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应当有一个适宜的范围。《实施意见》规定,土地经营规模确定为100亩左右比较适宜,应予重点扶持。

  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率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土地转由工商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流转土地中用于种粮的比例较低,给粮食安全埋下隐患。截至2014年底,流转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为490.5万亩,仅占流转总面积的33.1%。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对流转土地用于规模种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大扶持力度。贯彻中央农业补贴改革工作部署,在保持农业补贴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作物良种补贴、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逐步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助推粮食规模化生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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