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双鸭山市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双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双鸭山市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双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六条建设用地,除列入国家《行政划拨目录》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均按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步骤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第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出让金或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经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共同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市人民政府将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进行转让。
第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威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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