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3月22日起,在十堰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市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十堰市城区(张湾区、茅箭区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森林、林木所有
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3月22日起,在十堰市区实施
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市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十堰市城区(张湾区、茅箭区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包括: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构筑物
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林地承包经营权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待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按照“发新停旧、不变不换”的原则,从2016年3月22日起,其他有关部门不再发放各类
不动产权证书。在截止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
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在权利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
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点:十堰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北京中路82号-A(京东路口)】咨询电话:0719-8102867
乘车路线:15、16、18、28、31路在市城建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12、20、58路在柳林路市警校站下车后穿过柳小巷即到。
六、为确保广大权利人权益,原市
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大厅从3月18日17:00起停止受理房产登记、
土地登记业务。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广大权利人谅解并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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