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列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的地块,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不得进行开发性建设;纳入省级储备和省级储备范围的土地,未经省土地储备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这是近期省政府发布实施的《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有效供给,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云南省政府将成立省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协调领导省级土地储备有关工作。
在此同时,云南还将组建国有全资土地开发机构(企业),依托市场机制,
“列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的地块,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不得进行开发性建设;纳入省级储备和省级储备范围的土地,未经省土地储备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这是近期省政府发布实施的《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有效供给,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云南省政府将成立省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协调领导省级土地储备有关工作。
在此同时,云南还将组建国有全资土地开发机构(企业),依托市场机制,参与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筹措,组织省级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管理和运营,开展投融资及资本化、资产证券化运作,提升储备土地的价值等。
共有8类土地可纳入省级储备
落实土地储备制度,是落实土地调控、土地供应政策采取的重要措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的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整治,使之具备供应条件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且依据《办法》规定,按照“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统一管理”的原则,云南有8类土地可纳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
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建设用地和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两类土地,可直接纳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
据了解,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拟开发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和拟开发的省直属单位国有农用地;省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州、市、县、区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的土地;依法回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土地和省政府确定储备的其他土地等6类土地,也可纳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但均有一定限制条件。
例如:在城乡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还涉及确权、价值评估、收购补偿、拆迁安置等多项复杂程序。
根据《办法》规定,云南省级土地储备,可采取合作储备、直接储备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采取合作储备的,省土地储备机构以资金、技术、服务等储备要素与州、市、县、区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合作储备土地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该《办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州、市、县、区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完成征地、补偿,将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库;省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有关报批及补偿等费用。
合理调节土地供需及价格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是严格土地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民生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积极作用。据了解,2002年以来,深圳、山东等全国部分省(区、市)已探索建立了省级土地收储、资本运营工作机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省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云南已有15个州市和114个县(市、区)建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多年的有益实践,有力推动了全省市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的开展。
事实上,建立省级土地收购储备运营机制,也是当前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云南财经大学房地产与土地研究中心主任张洪看来,云南开展并加强省级土地储备工作,对增强省级调控土地市场能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集中土地资源优势办大事、防止土地收益流失、平衡及提高全省土地资产价值等,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悉,《办法》不仅对土地储备各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用途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储备土地供应各环节交易行为也作出了严格规定。
《办法》规定,储备土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供地等有关规定,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出让底价应当经过评估,不得低于土地收储和开发成本,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此外,省级储备土地出让后,应当进行土地成本收益核算,依据合作储备土地协议书的约定或者按照合作方式和合作要素投入,采取定额分配或者按照比例分配的方式,进行土地收益分配。
“不难看出,对土地收储、供应实施严格规范管理,目的是要通过供需关系的调整,合理控制土地价格,防止地价非理性飙升或下滑。同时,对国有土地进行规模化储备管理运营,有利于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实现。”张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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