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非住宅房屋不设定补助。
(二)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未登记房屋补偿
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无证
一、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非住宅房屋不设定补助。
(二)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未登记房屋补偿
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100%计算补偿。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80%计算补偿。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40%计算补偿。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20%计算补偿。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房屋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的,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可比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确认补偿。
2002年后原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和2006年后因区划调整划入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未登记房屋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安徽省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的标准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3.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五、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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